关于健全党委制

更新时间:2024-08-02 19:05

毛泽东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总结党内认真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的经验,要求那些把集体领导变为有名无实的组织纠正自己的错误。决定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今后从中央局到地委,从前委到旅委以及军区(军分会或领导小组)、政府党组、民众团体党组、通讯社和报社党组,都必须建立健全的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并且指出,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这个决定收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由于过去中国共产党长期处于被敌分割的、游击战争的、农村的或城市地下的斗争环境之下,这样,党委的成员多数是由上级指定的,而且由于当时的战争环境,各党委成员又没有经常集中起来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的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现象经常发生。特别是某些党委书记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习惯,连党委的其他成员也已觉得是理所当然的事。所以,尽管九月会议要求恢复和健全党委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尽力纠正这种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做法,但是由于历史条件或现实情况的种种原因,仍然有些同志对于实行党委制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致使有些党委形同虚设,妨碍了党的集体领导。此外,在实行党委制过程中还存在对于党委制怎样实行,如何开好党委会,以及如何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的关系等诸多问题,有些党组织的党委成员也缺乏实行党委制的经验。

因此,九月会议后,为帮助各级党委有效落实九月会议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毛泽东于1948年9月20日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对九月会议作出的健全党委制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展开论述,总结了建党以来党内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经验,对加强党的集体领导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强调健全党委制的重要性

解放战争以前的很长时间内,由于中国共产党游击战争的特定情况,各根据地游击区一直处于被分割和独立活动状态,分散主义、无组织、无政府状态等倾向严重存在于许多地区的党组织中,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为此,1947年7月28日,中央草拟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初稿)》,以上单位全部恢复了党委制。但是,由于大多数党委会都是由上级党委临时指定,致使有些领导机关个人包办和个人解决重大问题的习气仍十分浓厚。

针对党内存在的个人包办、党委委员形同虚设,损害党的集体领导的现象,毛泽东在《关于健全党委制》中首先强调了健全党委制的重要性,他说:“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这是因为,党委制下,书记和委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书记和委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终决定。所以,健全党委制的重要性就在于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的集体领导。

明确规定了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的范围

集体领导是党的最高领导原则之一。自建党伊始,中国共产党就按照马列主义的建党原则,各级领导机构实行委员会制。但由于建党初期党员人数较少、领导机构和人员不健全等原因,所以,从党成立一直到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对于党的委员会内的集体领导制度并没有明确地提出来。

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领导,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由此正式确立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特别是“从遵义会议以后,我们党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树立了一套好的传统作风”。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也在中国共产党内渐渐形成了一个传统。

尽管如此,但是中国共产党通过的历次党章决议以及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党内实行集体领导的范围,而主要是由各级党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执行集体领导,这就难免导致实践中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针对这一缺陷和不足,毛泽东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实行集体领导的经验,在《关于健全党委制》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内实行集体领导的范围,“今后从中央局至地委,从前委至旅委以及军区(军分会或领导小组)、政府党组、民众团体党组、通讯社和报社党组,都必须建立健全的党委会议制度,……地委、旅委以下的党委亦应如此。高级领导机关的部(例如宣传部、组织部)、委(例如工委、妇委、青委)、校(例如党校)、室(例如研究室),亦应有领导分子的集体会议。”这就正式从领导机关以及工作机构方面,明确规定了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的具体范围,有利于避免实践中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

要求健全完善党委会议制度

毛泽东在《关于健全党委制》中,较详细地提出了完善党委会议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是一切重要问题(当然不是无关重要的小问题或者已经会议讨论解决只待执行的问题)均须交委员会集体决定,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最终决定。

二是为防止会议决定流于形式或不能做出决定,在会前必须要充分做好准备。即关于会议所要讨论的一切重大问题,会前应事先通知会议参加者。“在会议之前,对于复杂的和有分歧意见的重要问题,又须有个人商谈,使委员们有思想准备,以免会议决定流于形式或不能做出决定。”

三是在会议召开期间,要注意发扬民主,容许不同意见的争论。在到会委员们经过深入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取得思想上的一致后,再做出明确的决定。那种议而不决以及决而不行的作风,是妨碍党的领导的。

四是少开长会、不频繁开会。“每次会议时间不可太长,会议次数不可太频繁,不可沉溺于细小问题的讨论,以免妨碍工作”。

五是明确规定了党委会的领导体制,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常委会。毛泽东提醒全党:党委会“分为常委会和全体会两种,不可混在一起”。

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保证。没有集体领导,就很难做出科学正确的决策。然而,集体领导如果不和个人负责相结合,那么,做出的决定就难以付诸实施。因此,毛泽东在《关于健全党委制》中要求全党“须注意,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也就是说,健全党委制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重大问题由党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分工负责。但日常的琐碎小事则应由分管的委员负责处理,而绝不可事无巨细,全部搬到党委会议上来。同时,凡属于个人分工负责范围内的事情,除极其重大问题需提请党委集体讨论外,对于具体问题个人应积极大胆地负责处理,唯如此,才能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避免遇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才能将集体做出的决议有效地得到贯彻落实,最终保证党委制的真正落实。由于当时仍处于战争环境,所以毛泽东着重强调指出:“军队在作战时和情况需要时,首长有临机处置之权”。

关于这个文件的意义,邓小平1956年9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说:“在我们党内,从长时期以来,由党的集体而不由个人决定重大的问题,已经形成一个传统。违背集体领导原则的现象虽然在党内经常发生,但是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就受到党中央的批判和纠正。中央在一九四八年九月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对于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尤其起了重大的作用。……这个决定在全党实行了,并且直到现在仍然保持着它的效力。……这个决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总结了党内认真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的经验,促使那些把集体领导变为有名无实的组织纠正自己的错误,并且扩大了实行集体领导的范围。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