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5 23:07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一、在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等省(区、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每个省(区、市)选择3-5家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学徒制培训。基本条件为:企业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技能劳动者占企业职工比例达60%以上。
二、各试点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参照《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办法,落实好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积极推动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三、各试点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调整试点工作内容。试点工作办法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差异较大的,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批准。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