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2-07-14 08:55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提出24条具体举措,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房屋买卖虚假诉讼、“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司法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从严追责。

意见内容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三、把准特征表现,做好靶向整治。四、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整治力度。

五、坚持分类施策,提高整治实效。六、加强立案甄别,做好警示提醒。

七、坚持多措并举,查明案件事实。八、慎查调解协议,确保真实合法。

九、严格依法执行,严防虚假诉讼。十、加强执行审查,严查虚假非诉法律文书。

十一、加强证据审查,查处虚假执行异议之诉。十二、厘清法律关系,防止恶意串通逃避执行。

十三、加强甄别查处,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十四、严查借贷本息,依法整治违法民间借贷。

十五、严审合同效力,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十六、坚持查假纠错,依法救济受害人的权利。

十七、依法认定犯罪,从严追究虚假诉讼刑事责任。  十八、保持高压态势,严惩“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

十九、做好程序衔接,保持刑民协同。二十、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整治能力。

二十一、强化配合协调,形成整治合力。 二十二、探索信用惩戒,助力诚信建设。

二十三、开展普法宣传,弘扬诉讼诚信。二十四、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意见》规定,为规避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的,应当认定拍卖行为无效。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意见》提出,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还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新出台的《意见》列举了十类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为整治虚假诉讼划出了重点。此外,《意见》提出,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依法从重处罚。

《意见》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意见》强调,对于多人结伙实施的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以及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意见》提出,要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保持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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