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4 15:33
《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1〕48号)是中组部2011年9月22日发布的文件。
3、尚未发放并准备发放党员徽章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 可由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直接与定点生产企业联系制作。制作经费可从各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管理的党费中列支。
附件:党员徽章图样(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1年9月22日
附件:党员徽章图样
2017年,中央组织部印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后又印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