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9-04 15:33

《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1〕48号)是中组部2011年9月22日发布的文件。

全文

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组电明字[2011]48号)

党员徽章

1、佩戴党员徽章应当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

3、尚未发放并准备发放党员徽章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 可由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直接与定点生产企业联系制作。制作经费可从各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管理的党费中列支。

附件:党员徽章图样(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1年9月22日

附件

附件:党员徽章图样

配套法规

2017年,中央组织部印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后又印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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