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31 23:37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是1994年04月15日发布的谅解。
各成员,
注意到gatt1994第24条的规定;认识到自gatt1947制定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和重要性均大为增加,目前已涵盖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认识到此类协定参加方的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作出贡献;同时认识到如果成员领土之间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的取消延伸至所有贸易,此种贡献则会增加,而如果排除任何主要贸易部门,此种贡献则会减少;重申此类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协定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确信需要通过澄清用于评估新的或扩大的协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提高所有第24条协定的透明度,从而加强货物贸易理事会在审议根据第24条作出通知的协定方面所起作用的有效性;认识到需要对各成员在gatt第24条第12款下的义务达成共同谅解;特此协议如下:
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与第24条相一致,特别是必须满足该条第5款、第6款、第7款和第8款的规定。
第24条第5款
2.根据第24条第5款(a)项评估一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范围,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该评估应根据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期的进口统计数据,细分至税号,列出价值和数量,并按wto的原产国别进行分类。秘书处应依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评估关税出价时使用的方法,计算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为此目的,将考虑的税费应为实施税率。各方认识到,为全面评估难以量化和归纳的其他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可能需要审查单项措施、法规、所涉产品以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3.第24条第5款(c)项所指的“合理持续时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如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第24条第6款
4.第24条第6款制定了一形成关税同盟的成员提议提高约束关税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在这方面,各成员重申,在形成关税同盟或达成一导致形成关税同盟的临时协定的同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之前,必须开始由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准则(bisd27册26至28页)和《关于解释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详述的第28条所列程序。
5.这些谈判将以诚信原则进行,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补偿性调整。在此类谈判中,按第24条第6款的要求,应适当考虑在关税同盟形成时其他成员领土对相同税号所作的削减。如此类削减不足以提供必需的补偿性调整,则关税同盟将提供补偿,此种补偿可采取削减其他税号关税的形式。对修改或撤销的约束关税拥有谈判权的成员应考虑此类出价。如该补偿性调整仍不能接受,则应继续进行谈判。如尽管作出此类努力,但是根据由《关于解释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详述的第28条所进行的的补偿性调整的谈判不能在谈判开始后的合理期限内达成协定,则关税同盟仍然有权修改或撤销减让;受影响的成员因此有权依照第28条撤销实质相等的减让。
6.对于因关税同盟形成或达成一导致关税同盟形成的临时协定而从关税削减中获益的成员,gatt并不施加任何义务要求向同盟成员领土提供补偿性调整。
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审议
7.所有根据第24条第7款(a)项作出的通知应由一工作组按照gatt1994的有关规定和本谅解第1款的规定进行审议。工作组应就其在此方面的审议结果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向各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8.对于临时协定,工作组可在其报告中就拟议的时限和完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形成所需要的措施提出适当建议、如必要,工作组可规定对协定进行进一步审议。
9.为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将该协定中包括的计划和时间表的实质性变更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如收到请求,理事会应审查这些变更。
10.如根据第24条第7款(a)项进行通知的一临时协定未包括计划和时间表,而违背了第24条第5款(c)项的规定,则工作组应在其报告中建议此类计划和时间表。如参加方不准备依照这些建议修改该协定,则它们不得维持或实施(视具体情况而定)该协定。应对随后如何审议建议的实施情况作出规定。
11.按gatt1947缔约方全体就区域协定的报告在其向gatt1947理事会作出的指示(bisd18册38页)中所设想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应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有关协定的运用情况。协定中任何重大变更和/或进展一俟发生即应报告。
争端解决
12.对于在实施第24条中关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导致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形成的临时协定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事项,可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
第24条第12款
13.每一成员在gatt1994项下对遵守gatt1994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并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遵守这些规定。
14.对于一成员领土内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采取的影响其遵守的措施,可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如争端解决机构裁定gatt1994的一项规定未得到遵守,则负有责任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遵守。如遇无法保证遵守的情况,则适用有关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规定。
15.每一成员承诺就另一成员提出的关于在前者领土内采取的影响gatt1994运用的措施的任何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