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

更新时间:2023-02-01 00:27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是1994年04月15日签订的贸易、税收条约。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

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1.就修改或撤销一项减让而言,受该项减让影响的出口(即进入修改或撤销该项减让的成员市场的产品出口)在其总出口中占有最高比率的成员,如不具有按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最初谈判权或主要供应利益,则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但是,各方同意,本款应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后进行审议,以期决定此标准在保证有利于中小出口成员的重新分配谈判权方面的效果是否令人满意。如情况并非如此,则应考虑进行可能的改进,包括按照充足数据的可获性,采用根据受该项减让影响的所涉产品出口在其向所有市场出日中占有的比率制定的标准。

2.如一成员认为,按照第1款自己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则它应将其要求连同支持证据一起书面告知提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成员,同时通知秘书处。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根据第28条进行谈判的程序》(bisd27册26至28页)的第4款。

3.在确定哪些成员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无论按以上第1款的规定还是按gatt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或实质利益时,只应考虑在最惠国基础上发生的受影响产品的贸易。但是,对于根据非契约性优惠发生的受影响产品的贸易,如在就修改或撤销此项减让进行谈判时或在谈判结束之后,所涉贸易已经停止或即将停止自此项优惠待遇中获益,而成为最惠国贸易,则此类贸易也应予以考虑。

4.如对一新产品(即无法获得3年贸易统计数字的一产品)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则对该产品现归类或原归类的税号具有最初谈判权的成员,应被视为对所涉减让具有最初谈判权。主要供应利益和实质利益的确定以及补偿的计算,应特别考虑出口成员中受影响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投资及所估计的出口增长,以及对该产品在进口成员中需求的预测。就本款而言,“新产品”应理解为包括通过分列现有税号而产生的一税号。

5.如一成员认为,按照第4款自己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利益,则它应将其要求连同支持证据一起书面告知提议修改或撤销一项减让的成员,并同时通知秘书处。上述《根据第28条进行谈判的程序》的第4款应适用于这种情况。

6.如一项无限制的关税减让被关税配额所取代,则所提供的补偿数量应超过实际受修改减让影响的贸易量。计算补偿的依据应为未来贸易前景超出配额水平的数量。各方理解,对未来贸易前景的计算应以下列两者中数额较大者为依据:

(a)最近3年代表期年平均贸易量按同期年平均进口量的增长率增长,或增长10%,以数量较大者为准;或

(b)最近一年的贸易量再增长10%。

成员补偿的责任决不能超过全部撤销该项减让所应产生的责任。

7.无论按以上第1款的规定还是按GATT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对一项修改或撤销的减让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任何成员,应在补偿性减让中被给予最初谈判权,除非有关成员同意给予另一种形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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