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0-25 08:17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由国务院于2014年10月29日以国发〔2014〕51号印发,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

通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为:

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国务院

2014年10月29日

四点调整

1980年,中国首次对当时国家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的城市划定标准做出改变,将城市规模分为四个等级。198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再次进行修改。此后,我国一直沿用这一规划方法。

与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相比,新标准中,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又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新标准还有一个显著变化是人口统计口径由“户籍人口”变为“城区常住人口”。具体为:

一是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

二是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

三是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四是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

调整影响

根据新标准,很多城区人口不到500万的,将不被定义为特大城市;以前人口在20万到50万之间的中等城市,在新标准下将被列为Ⅰ型小城市;以此类推,全国很多城市将会被降级。因此,有媒体报道称,一些城市的“特大城市梦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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