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3 17:57
2015年3月,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紧紧抓住当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从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完善执法制度体系、改革权力运行机制、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要求。
2015年3月,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作出部署。
《决定》要求,全体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善于依靠法律手段加强社会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做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尊法学法用法守法和依法决策情况的考核监督;强化执法实战培训,完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全面落实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结果运用,推动将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作为公安民警的准入考试。
《决定》专门就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提出了若干措施。紧紧围绕司法审判的要求,依法全面取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取证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依法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强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加强涉案财物管理。
《决定》围绕改革权力运行机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明确了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全面推进执法公开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准确界定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项权力,并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全面建立违规过问、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落实执法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接触、交往行为规范,严禁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宴请和礼物等违法违纪行为,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反馈机制,充分运用公开听证、调解、质证等方式,增强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过程的透明度和处理结果的说理性。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决定》要求,建立健全执法活动的系统管理机制,积极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对案件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召集执法办案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意见以及不同意见均应记录在案;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追究体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明确追责程序启动的主体、时间、流程;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科学设立质量与效率并重的考评标准,有效引导基层民警既多办案,又办好案;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与集中评查、网上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强化执法活动现场督察,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督导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为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法治公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决定》要求,在近年来各地建立网上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案件信息网上录入、案件审核审批网上进行、法律文书网上开具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全流程管理,提高执法办案效能。除涉密案件外,全面实现网上办案,防止“体外循环”;完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流程管理功能,将110接警、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等接报警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与相关办案监督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案件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和同步记录,有效防止有案不立、违法办案;强化系统对办案流转环节、法律依据和法定期限的预警提示功能,实时提示办案民警依法办理、预防执法问题发生。
《决定》还对不断改进行政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事项办理程序和执法窗口单位民警行为等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