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ETC发行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7-16 20:16

2021年11月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于进一步做好货车ETC发行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全文

一、强化金融支持服务。在延续既有ETC金融服务的同时,支持商业银行遵循风险可控和市场化原则办理货车ETC信用卡业务,用于通过ETC交纳货车通行费。支持商业银行推出小额贷款、银行账户预存资金等多样化产品和服务,优化业务流程,为货车用户提供更多选择。

二、支持多渠道提供担保等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引导货运物流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和货运平台企业等,为货车办理ETC提供担保。支持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担保等服务,帮助货车办理ETC。

三、有效防范金融机构垫款等风险。对不具备授信条件的用户,商业银行可在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用户约定设置ETC通行费支付结算保证金,防范垫款等金融风险。通过机构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时提醒欠费用户补交相关费用;将ETC欠费行为纳入征信体系,引导货运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依法诚信经营。

四、优化发行安装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积极作用,强化APP、小程序、公众号、服务网站等线上渠道发行服务,便捷用户办理使用。在现有发行服务渠道的基础上,组织力量深入社区、村屯、加油站、4S店、汽车维修厂、停车场、服务区、场站、港口、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超限检测站等地点,为用户提供现场安装服务,特别是针对易拥堵缓行收费站,加强现场发行,切实提升ETC使用率。

五、拓展多场景多形式服务和优惠。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严格落实ETC车辆不少于5%的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对通行本区域的ETC车辆实行无差别基本优惠。鼓励ETC发行服务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为ETC用户提供更大优惠和多方式便利,在复用现有支付基础设施条件下,增加应用场景,拓展服务内容,提高使用便利性,结合积分、打折、返利、红包等多种形式增加用户福利,吸引用户自愿安装使用ET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组织、科学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ETC推广应用。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用户自愿、服务至上,规范高效开展ETC发行和服务工作,不得违规占用车牌虚假发行,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强制货车安装和使用ETC。各单位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确保ETC发行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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