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31 17:54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
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有可能便交易的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关联单位检查法是针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隐型收入””账外收入”较多,通过正常财务渠道难以全面掌握的情况而研究制定的一种检查方法。
该方法的主要思路是:在对有下属单位和兴办实体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检查前,先对其关联单位实施检查,找出关联单位和上级(兴办)单位之间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往来,再回头检查上级(兴办)单位有关款项的去处,进而发现”隐型收入”和”账外收入”,从而达到交叉稽核的目的。
(A:表示被检查单位的征管分局;B:表示市地税局;C:表示关联单位征管分局。)
第一步:(A→B)被查单位征管分局(A)了解被查单位(如某机关)兴办或和关联情况,填表1,报市局(B);
第二步,(B→C)市局(B)分送表1到关联单位征管分局(C);
第三步:(C→B)关联单位征管分局(C)根据表1提供的情况检查兴办和关联单位与被查单位(如某机关)的经济往来,填表2,报市局(B);
第四步:(B→A)市局(B)将表2转被查单位征管分局(A);
我们在近几年专项检查中运用该方法取得显著的效果,促进了对有关行业和部门检查质量的提高。南京市1998年运用”关联单位检查法”查补个人所得税800多万元,占查出税款总额的23%。
从我们的实践表明,”关联单位检查法”具有四个方面的优点:一是有利于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和关联单位之间经济往来的内在规律,查得深、查得透、检查涉及面大,对检查质量的提高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该方法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特别是对一些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政策和征管问题的处理,避免了单一检查中执法不统一的现象。三是由于”关联单位检查法”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对被查单位触动很大,使被查单位在一个短时间内形成人人自觉学习税法的氛围,
使税法宣传真正深入到公民之中。四是该办法有助于检查人员在较复杂的检查中提高分析、协调等能力。
通过实践,我们发现在实际检查中还可以将该方法举一反三,运用到大企业内部和金融、电讯等高收入系统,将关联检查法的”关联”内容进一步扩展,同样可以取得可喜的成效。
1、要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关联检查法的关键是查实关联单位的经济关联关系,所以有关分局在检查核实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往往是替”别人做嫁衣裳”,因为与兴办单位有关联关系的单位不一定是兴办单位征管分局征管。这就要求该方法所涉及的分局要站在全市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高度来参与实施检查工作。这一点很重要。
2、查前准备工作要充分。前文所述的步骤一到步骤四就是查前准备的过程,每一步都要认真完成。表1和表2是实施检查的依据,必须按实认真填报。只有在”情报”准确全面的基础上才能不遗漏,才能”一针见血”。
3、要有一定的策略性。运用该方法过程中有时要有一定的策略性,如了解被查单位究竟有哪些关联单位时;如在通过关联单位了解与兴办单位的经济往来时;如回到被查单位查实”隐型收入”和”帐外收入”的下落时都要讲策略,否则可能前功尽弃。
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检查难度大,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思考,才能找到越来越多好的检查方法,提高我们的检查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