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1 16:07
兴宁市民政局隶属于兴宁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兴宁县民政局组建于1973年4月,1994年撤县设市后,更名为兴宁市民政局。现位于宁新办事处贵和园贵中路社区服务中心大楼,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肩负着“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神圣职责,民政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工作职能是:救灾救济、优抚(双拥)、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基层政权建设、社会福利、行政区划、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等社会行政事务工作。民政局内设机构有:人事秘书股、计划财务股、救灾救济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优抚股、双拥股、低保股、退伍办、军休办、民间组织办、老龄办等11个股(室),下辖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军休所、救助站、光荣院(社会福利院)、殡葬管理所等5个事业单位。
民政事业在上级领导的重视支持下,民政局全体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先后获得“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先进单位”、省“双拥模范市”五连冠(1996年至2010年连续五次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全国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市”(全国双拥模范领导小组、民政部授予)、“广东省民政工作先进市”(省民政厅授予)、“五年勘界工作先进单位”(省政府授予),还被梅州市、兴宁市授予多种荣誉。
兴宁市民政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计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协调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五)负责烈属抚恤和残疾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定恤,革命烈属、义务兵家属、革命残疾军人的群众优待和革命烈士评定、革命残疾人员的评残上报工作;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官、退伍义务兵、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负责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组织工作。
(十)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区划工作,修订和上报全市行政区域规划;对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划界线变更进行审核上报;负责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二)负责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执行、落实《残疾人保障法》。
(十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和福利生产企业、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七)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十八)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何群标(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袁柳清(党组书记)
罗梅婷(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党务、人事、保密、青年、妇女、机关后勤、办公室、救灾股、扶贫“双到”工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协管慈善会
饶杏超(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社会救助股、退伍办、民间办、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社会福利院、光荣院、孤儿院、乡镇(街)敬老院
罗燕丽(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优抚股、双拥股、军休、老龄办、综治、信访、维稳、安全工作
王新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
张跃飞(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分管工会、社会福利、社会事务、殡葬管理所、救助管理站、婚姻登记处
肖利红(党组成员,计财股股长)
协管: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计划财务
兴宁市民政局局领导、各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