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17:53
兴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和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规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在全市范围内的监督和实施。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防洪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依法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
(三)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和有关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水文部门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和指导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依法依规查处涉水(含供排水、污水处理等)违法案件和违规行为,依法协调、处理涉水事件和纠纷。
(六)负责水务系统的科技工作,开展水务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协调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拟订水务产业政策实施细则,按规定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行业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农村水电、供排水、污水处理等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审查全市大、中、小型水利和编制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施设计;组织、指导水利、农村水电和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协调工程的监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水利、农村水电、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本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八)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并对依法征收河道、河堤、滩涂占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全市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按规定组织、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负责防治水土流失,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一)管理监督水利工程(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监督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并对水利及小水电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及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工程水费、农业灌溉水费的收取和监督使用。
(十二)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工作。研究拟订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兴宁市区供排水、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水库移民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9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各科室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局机关的财产、房地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件起草、文电处理、政务信息、重大会议组织、文秘档案管理、对外宣传报道、保卫、保密、信访、接待等行政事务性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管理行业安全生产。
协助局党委做好日常工作。负责支部(总支)书记任免考察工作,负责党员的教育、考核,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考察。负责对违纪党员的教育、处理。
(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本行业劳动保护和保险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确定、晋升、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人事档案、监察、纪检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拟订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水利水电科技项目的申报、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做好职工培训、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水利基层组织建设。
(三)计划财务股
拟订水利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工作;负责水利、小水电工程项目的计划申报和资金审核;负责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效益的综合统计工作以及行业的财务管理;监督水资源昆曲、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费、堤防费、河道采砂费的征收和使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效益和资产的审计监督;指导水利、小水电行业的内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水利、小水电的财务政策和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机关日常财务收支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股
监督执行水利、小水电行业政策法规,负责查处水违法案件,协调处理水事纠纷,承办水法制工作,负责全局的变法教育;指导水政监察大队的执法和收费工作;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并依法监督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制订水的中、长期供求及其水量分配计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监测江河、水库水量水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城镇与农村供水水源规划工作。
(五)水利工管股
负责拟订水利长期规划、河流的综合开发利用;主持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等技术性文件的审批和上级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水利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工作;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指导水利、小水电工程安全质量的管理监督,指导监督水利、小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监督水利、小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组织水利、小水电基建工程的竣工验设;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乡镇供水和人畜饮水工作。负责河道、水库、堤围等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实行行业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防洪工作,审批、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对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河道、水库、滩涂和河堤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协管水费、堤围防护费和河道、河堤、滩涂占用费的征收。
(六)农电股
负责拟订小水电的中长期规划、开发利用和行业管理与监督;负责主持小水电站、输变电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及节水灌溉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等技术性文件的审批和上报工作;对小水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对小水电及其电网行发、供电统一管理;负责农村电气化建设和管理;负责小水电的综合统计工作;对小水电利润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七)水土保持股(挂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全市的水土保持规划、年度治理计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区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执法工作;审查、审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综合经营股
负责全市水利水电系统综合经营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服务管理;负责有关水利(务)信息的搜集、综合和交流;组织水利、小水电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供排水管理股
负责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工作。研究拟订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兴宁市区供排水、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水利部门建设管理水库移民安置和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市水务局,主要负责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对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水库)实施安全调度与监控。
局长:李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