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18:08
中国2008年前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2008年1月1日,内外资统一调整为25%。新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规定的25%的税率,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2007年的税率草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此外,草案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为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税收法律、法规享受低税率等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按现行税法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可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认为,实行新税法,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对内资企业来说,主要是减轻税收负担;对外资企业来说,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也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
金人庆认为,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也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