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江西商会

更新时间:2024-01-26 13:58

内蒙古江西商会是2007年8月10日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会长

现任会长:魏福高

商会简介

独在异乡奋斗的艰辛,使广大赣商希望能在内蒙古建立一个赣商之家,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带领内蒙古赣商鼎力合作、携手共进。为此,在内蒙古党委、政府的关心下在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 ,经过众多赣商的共同努力,内蒙古江西商会组建于2006年9月,经过近一年的筹备于2007年8月10日正式成立.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商会的宗旨是:“凝聚乡情、团结互助、资源共享、共谋发展”。以“平等、诚信、合作、发展”为基本准则,以商会为纽带,加强会员间的交流,打破区域和行业的局限,建立起多向的交流和合作,互通信息,互为宣传、互相支持,形成一股合力,提高在内蒙古江西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树立江西人诚实守信、拼搏向上的形象。

商会成立自今,现有注册会员上百家,主要分布在呼、包、鄂等经济发达地区,其它11个盟市也有江西企业。年投资总额数百亿元。企业主要涉及有房地产开发、医疗、医疗器械、汽车销售、建筑装潢、酒店、轻纺、瓷器等领域。 已为会员提供了信息咨询、企业宣传、政府沟通、法律维权、专业培训、商务考察、融资贷款等多方面的服务,实实在在地为会员解决了在生产、生活中所遇到的难题,会员们通过商会这个平台互通信息、交流合作,达到了凝聚乡情、联络友情、共议商情、和谐发展、互惠共赢的目的。 赢得了会员的信赖和支持。2009年8月江西省委苏荣书记在内蒙古接见理事以上成员时赞扬我们商会是一个团结奋进的团队。

家和业旺,人聚业兴,内蒙古江西商会希望更多的在蒙企业家能够关心和加入到商会这个大家庭中来。大家团结一心,努力把商会办成联系政府的桥梁、会员交流的场所、企业谋求发展的平台,共创商会新发展,共书赣商新篇章。

商会章程

内蒙古江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内蒙古江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Inner Mongolia and 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努力发展内蒙、江西两地经济发展为牵引,以构建和谐社会、两地共赢为目标,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内蒙古经济发展的需要,由在内蒙古参与开发、生产、营销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江西籍企业和自然人自愿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着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内蒙服务、为家乡服务的原则,广泛团结在内蒙工作的江西籍人士,为在内蒙的江西籍企业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江西籍企业形象,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契机,组织江西企业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积极搭建内蒙江西经济交流和合作平台,密切会员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为内蒙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同时吸引更多的江西企业来内蒙发展,成为内蒙和江西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的桥梁和纽带,更好地为两地经济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A座18楼。

第二章 基本任务(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合理要求及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收集、整理和传递有关经济、政 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组织协调本会企业开展与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在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发展;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让会员一心一意谋发展, 创造一个科学和谐的发展环境。

4、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制定行业服务机构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5、组织江西在内蒙的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提升江西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6、建立企业会员间优惠待遇制度,让会员享受多方面的优惠待遇;

7、建立经济信息网络,出版会刊、商会季报、投资简报,建立本会网站,收集、传递各类经济、商业信息,扩大对内、对外的宣传和交流,提高本会、会员企业的知名度;

8、引导更多的江西企业来内蒙投资发展,并为他们牵线搭桥,做好服务工作;

9、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营造美不美家乡水,亲不亲故乡人的江西情结,为会员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充分发挥江西人的聪明才智,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提高本团体的凝聚力。

10、承担内蒙、江西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团体)会员或自然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会的章程。

3、江西各类企业在内蒙开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派机构和江西籍人士在内蒙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及自然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登记表、营业执照及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法人简历或个人简历。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受权的机构给会员单位、会员授予牌匾或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2、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特邀会员不享有此项权利),会员可委托他人行使。

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

2、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特邀会员不承及担此义务)。

5、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6、会员有向本会提供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申请经理事会研究后予以批准。退会人员当年所交纳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本会的理事;

4、审议本会年度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3、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内设工作机构;

8、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9、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其主要职责: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1、3、5、6、7、8、9、10、11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本会《章程》的落实、制度的执行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职责履行、权力行使的检查监督。其职责是:

1、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2、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3、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4、监督检查财务预算的落实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5、查阅定期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了解;

6、对会长及领导日常工作的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7、在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下,可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联合提出举行临时常务理事会的动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第一常务副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监事长1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能以大局为重,善于团结,作风正派,奉公守法,合法经营。

4、有奉献精神,能热心为在内蒙的赣籍企业和会员服务;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8、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只能连任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集合主持本会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 有关重要文件、参与重要活动;

4、会长不在期间,第一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内设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监事可根据工作情况设置,由监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监事长的主要职责是:

1、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2、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3、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4、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

和执行委员会报告。

5、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6、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负责落实本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的联络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办公室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向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要求,还可设若干内设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和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单位、个人资助和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服务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内蒙古江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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