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更新时间:2019-12-08 11:15

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成立于2006年1月,由自治区扶贫办主管,自治区民政厅注册。2011年,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

发展历史

为了协调、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做好我区社会扶贫工作,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经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批准,以“2002年成立的内蒙古扶贫助学联合工程组委会和2004年成立的内蒙古老区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为基础,于2006年1月成立了“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2011年,我会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任亚平担任名誉会长;自治区领导曹征海、雷·额尔德尼、王玉明、刘新乐、董恒宇、牛广明、周宝莹、张如平等担任名誉顾问;有关部门领导周纯杰、郭宇、李东升、赵世亮、李冰、崔国柱、颜炳强、郎立兴等担任顾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邢宝玉担任会长,周廷芳、芮俊良、李毅刚、董庭玉、籍蒙担任常务副会长。

我会荣获《全国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 、《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荣获自治区扶贫办党组2008-2009、2010-2011《先进党支部》荣誉称号。

在2006-2011第一届理事会期间,我会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社会扶贫工作。在培训教育扶贫方面,提供扶贫助学项目援助资金800万元,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援助资金30万元,《西部时报》爱心支教行动内蒙古项目援助资金9.6万元,清华大学爱心支教行动内蒙古项目援助资金8.3万元;在农村牧区扶贫方面,提供农田改造项目援助资金3295万元,农牧业产业化项目援助资金100万元;在医疗卫生扶贫方面,提供医疗设备援助项目资金919万元。五年累计提供项目援助资金5162万元。

同时,我会还开展了社会扶贫和公益事业宣传工作。我会创办的《内蒙古社会扶贫网》、《内蒙古扶贫》杂志,配合自治区扶贫办、直属机关帮扶办、鄂尔多斯对口帮扶兴安盟办公室、京蒙对口帮扶办公室、自治区发改委地区经济(扶贫)处等部门的工作,大力宣传自治区扶贫和公益慈善事业成就,为社会扶贫和公益事业发展服务,得到了自治区扶贫办的肯定。

2006年10月起,在自治区党委政府支持下,我会已连续举办了三届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共收到12个盟市44个部门推荐的候选人587位,复审、终审共收到选票1381万张;共评出感动人物42人,感动人物提名奖38人,感动人物特别奖4个。评选活动推动了自治区两个文明建设,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

在2011-2015第二届理事会期间,我会将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和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精神,继续开展社会扶贫工作。围绕片区产业帮扶、项目帮扶,围绕改善贫困地区教育、文化、卫生、居住现状,围绕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就业等,继续开展社会扶贫工作。将在扶贫助学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清华大学爱心支教项目、医疗设备援助项目、社区卫生管理系统项目、基层医护人员培训项目、农牧业产业化项目、人畜饮水改良项目、乡村公路补助项目、惠农小额贷款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项目上继续向贫困地区投放援助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将继续举办好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积极为自治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被中央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评为:《全国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荣获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党组2008-2009、2010-2011《先进党支部》荣誉称号。

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全区的社会力量,促进我区社会扶贫工作的进展。

党建工作

经自治区扶贫办机关党委〔2007〕7号文件批准,2007年8月,自治区扶贫办机关党委成立了中共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支部委员会。建立了《党建目标责任制》及《党员考核制度》。

主要职责

1、社会扶贫组织建设:协助盟市、旗县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机构的建设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扶贫的良好社会氛围;

2、社会扶贫项目建设:努力开展好农村牧区扶贫、医疗卫生扶贫、培训教育扶贫、文化艺术扶贫、金融扶贫、保障房建设扶贫、法律援助等社会扶贫和公益事业工作;

3、社会扶贫舆论宣传:办好《内蒙古扶贫》杂志、《内蒙古社会扶贫网》、《感动内蒙古人物网》,立足自治区扶贫办、围绕自治区党委农牧办、自治区直属机关帮扶办、自治区发改委京蒙对口帮扶办、自治区发改委地区经济处、鄂尔多斯援助兴安盟办公室、自治区扶贫促进会等相关扶贫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宣传自治区扶贫工作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成就,为我区社会扶贫和公益事业工作服务。总结社会扶贫经验,表彰社会扶贫先进,弘扬社会扶贫正气;

4、承担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我会既是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的主办单位之一,又是具体的承办单位。按照组委会的安排和任亚平主席的指示,围绕“感动你我他、温暖大草原、震撼民族心、和谐内蒙古”主题,做好每两年一届的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

5、开展其它公益事业工作:

6、开展社会扶贫调查研究工作,为自治区扶贫办决策提供参考:积极争取自治区扶贫办支持,在盟市、旗县促进会配合下,对农村牧区医疗、教育、留守老人和儿童及城市下岗职工等民生状况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自治区扶贫办决策提供依据。

各地分会

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成立后,积极促进各盟市成立“盟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会扶贫工作奠定组织基础。

呼和浩特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包头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兴安盟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乌兰浩特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扎赉特旗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科右中旗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突泉县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阿尔山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科右前期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锡林郭勒盟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锡林郭勒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二连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阿旗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东苏旗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西苏旗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东乌旗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西乌旗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太仆寺旗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镶黄旗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白旗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正蓝旗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多伦县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乌拉盖开发区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阿拉善盟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巴彦淖尔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鄂尔多斯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乌兰察布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呼伦贝尔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通辽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赤峰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相关会议

促进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促进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2011年12月10日,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胜利召开。

自治区政协主席任亚平,自治区副主席王玉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宝玉,自治区人大原副主任、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会长万继生,自治区老领导周荣昌、张鹤松、陈瑞清、云曙碧出席了会议。

任亚平主席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通过了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和理事会领导班子,表彰了社会扶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五年促进会的工作。

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成立五年来,在自治区相关厅局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有力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积极动员、协调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开展新农村建设农田改造工程、植树造林工程、农牧业产业化工程、人畜饮水改良工程、扶贫助学联合工程、医疗卫生扶贫工程和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等工作,为自治区的社会扶贫和公益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2006—2010年度,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为贫困地区协调各类项目资金5162万元,有效促进了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会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召开

2012年3月21日下午,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在呼和浩特召开。

自治区政协主席、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名誉会长任亚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一致选举,推选邢宝玉为第二届理事会会长。

会议还通报了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2012年的工作安排情况,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兴安盟、乌兰察布市等5个盟市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代表分别汇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

任亚平强调,多年来,内蒙古经济发展跨入快车道,但是欠发达的区情没有改变。我区现有贫困人口266.58万人,自治区将把扶贫工作作为头号工程。希望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在新任会长领导下,进一步发动、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力量,为全区扶贫工作和公益事业做出新的贡献。扶贫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长治久安的民心工程,是一项崇高的阳光事业。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作为自治区扶贫战线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探索新思路、扩宽新渠道、建立新机制,把更多的社会力量凝聚到扶贫事业中来,肩负起服务民生的重任,为推动社会扶贫科学发展,开创自治区社会扶贫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贡献。

人物评选

活动介绍

2007年恰逢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这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进程中,一大批令人敬仰的人物和令人感动的事迹活跃在全区各地,为人们所熟知。首届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举办的。

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是由自治区34家行政、事业、群团、民主党派、社团、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主办,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承办的一项大型公益性人物类评选活动。

评选活动得到时任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任亚平同志的大力支持和高度评价,他指出首届“感动内蒙古年度人物”评选活动,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典系列活动之一,合时宜,有意义。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全面总结和宣传了自治区成立60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而“感动内蒙古年度人物”评选活动,就是对自治区成立60年来模范人物的感人事迹进行总结。这项活动,以“宣传内蒙古、弘扬内蒙古精神”为主旨,以“震撼民族心,感动你我他,温暖大草原,和谐内蒙古”为主题,以“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为内容,再现了“感动内蒙古人物”的真实事迹,拉近了“感动内蒙古人物”与大家的心灵距离,碰撞出了“感动内蒙古人物”与我们的精神共鸣,彰显了“内蒙古人”的时代风貌和精神本色。任亚平同志还在首届总结表彰大会暨第二届启动大会上宣布,以后每两年举办一届感动人物评选活动。任亚平同志在历届评选活动都做了重要批示,对评选活动寄予殷切希望,并嘱托组委会要认真总结评选活动经验,把这项活动长期开展下去,以教育、激励全区各族人民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勤奋工作、无私奉献,共同谱写内蒙古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

举办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内蒙古,弘扬感动内蒙古人物的高尚情操,倡导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歌颂这些人物热爱祖国、心怀社会、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的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一个扶贫助残、捐资助学、扶危济困、博爱奉献、和谐发展的氛围,加快内蒙古自治区的两个文明建设步伐。

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在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内蒙古军区的大力支持下,在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情参与下已成功举办了三届,共收到12个盟市44个部门推荐的候选人587位,复审、终审共收到选票1381万张;共评出感动人物42人,提名人物38人,特别奖4个。评选活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是在内蒙古全区范围内举办的极具影响力、极具权威性的一项大型公益性人物类评选活动,它把评选感动人物与学习感动人物有机结合起来,把评选过程与教育过程结合起来,成为一个卓有成效的思想教育载体,它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充实了自治区人文领域、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内容,唱响了时代的主旋律,弘扬了内蒙古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草原人民建设自己美好的家园提供了源源不竭的精神力量,引导各族人民把“热爱家乡”的精神动力转化为“报效家乡”的实际行动。

历届名单

首届(1947-2006)感动内蒙古人物

马玉祥,尹海英,边建欣,全二平,张文君,李一飞,李德平,陈寿朋,殷玉珍,韩淑敏,龙梅、玉荣,云曙碧,王布和,乔玉芳,廷·巴特尔,张宇航,李 强,李镇西,敖继红,都贵玛,“12·14”英雄团体,颜旻、颜昊、常胜

首届(1947-2006)感动内蒙古提名人物

王果香,孙菊亭,李智华,额尔敦·陶格陶,陈明清,罗振东,铁兆义,李翠华,寒星母女,刘少华,李冬梅,杨劼,杨爱民,芮顺姬,邱锦华,牧兰,赵永亮,翟尔辉,呼市爱心车队

第二届(2007-2008)感动内蒙古人物特别奖

川籍战士尖刀班,内蒙古军区维和运输大队

第二届(2007-2008)感动内蒙古人物

边强,孙奎连,张小平,张双旺,张宇,李莹,杜威,金海,敖翀 ,潘凤德

第二届(2007-2008)感动内蒙古提名人物

王勇峰 王悦,刘宝峰,孙月光,张峰,李瑞芳,陈银福,贾敏芙,爱心使者团队,满都格日勒

第三届(2009-2010)感动内蒙古人物特别奖

内蒙古军区赴西南抗旱救灾突击队,呼和浩特援疆特警队

第三届(2009-2010)感动内蒙古人物

王浩,庄宏泉、庄汇泉兄弟,李智华,苏日娜苏雅拉,武汉鼎,武晓燕,张章宝,易解放,温海全

第三届(2009-2010)感动内蒙古提名人物

王靖,刘平、张桂莲夫妇,芒来,李琳,刘福胜,邱瑞兵,娜米拉,郭延军,额尔敦扎布,武警内蒙古总队乌兰察布市支队

组织刊物

《内蒙古扶贫》是由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主管,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主办,旨在宣传国家与自治区的扶贫政策,学习交流扶贫、公益事业领域成功经验的刊物,月刊,面向全区发行。主要服务对象为各级扶贫开发机构、慈善机构、爱心企业及人士。它立足于自治区扶贫事业的开发与发展,关注全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和动态,追踪报道扶贫帮困领域的焦点事件,报道各领域创业的先驱典范,传递致富信息,为全区贫困及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助力。

《内蒙古扶贫》:救助弱势群体 弘扬公益精神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So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Promotion Committee)。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热衷于社会扶贫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共同自愿结成的,自治区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全区的社会力量,促进我区社会扶贫工作的进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滨河路9号6层(煤田地质局一五三勘探队)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社会扶贫组织建设:

协助盟市、旗县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机构的建设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扶贫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社会扶贫项目建设:

努力开展好农村牧区扶贫、医疗卫生扶贫、培训教育扶贫、文化艺术扶贫、金融扶贫、保障房建设扶贫、法律援助等社会扶贫和公益事业工作;

(三)社会扶贫舆论宣传:

办好《内蒙古扶贫》杂志、《内蒙古社会扶贫网》、《感动内蒙古人物网》,立足自治区扶贫办、围绕自治区党委农牧办、自治区直属机关帮扶办、自治区发改委京蒙对口帮扶办、自治区发改委地区经济处、鄂尔多斯援助兴安盟办公室、自治区扶贫促进会等相关扶贫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宣传自治区扶贫工作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成就,为我区社会扶贫和公益事业工作服务。总结社会扶贫经验,表彰社会扶贫先进,弘扬社会扶贫正气;

(四)承担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

我会既是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的主办单位之一,又是具体的承办单位。按照组委会的安排和任亚平主席的指示,围绕“感动你我他、温暖大草原、震撼民族心、和谐内蒙古”主题,做好每两年一届的感动内蒙古人物评选活动;

(五)开展其它公益事业工作:

(六)开展社会扶贫调查研究工作,为自治区扶贫办决策提供参考:

积极争取自治区扶贫办支持,在盟市、旗县促进会配合下,对农村牧区医疗、教育、留守老人和儿童及城市下岗职工等民生状况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自治区扶贫办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自愿参与社会扶贫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我会会员部研究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需要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会任期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视情况需要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期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1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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