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7 11:13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全区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二)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综治、机关财务、督查督办、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区行业法治建设。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四)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和对外合作等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七)标准定额处。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区工程建设定额。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十)城市建设处。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区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处。指导城市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管理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全区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十二)城市执法监督处。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村镇建设处。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四)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十五)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76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18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
依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的批复》(内机编发〔2011〕120号)文件精神,代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代建制配套政策及委托代建合同文本,推动全区代建制的规范实施;
三、培育自治区代建市场主体;
四、作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单位,对符合代建要求的项目进行实施阶段直接代建管理;
五、承办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基本建设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排水监测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与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机构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资质和人员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参与全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全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调查、处理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承担自治区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机构职能职责
协助主管部门拟订自治区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的编制、补充和解释,提出调整工程造价及构成要素的意见;承担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并负责发行;为有关部门单位调解工程造价矛盾纠纷提供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服务;承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平方米造价、指数的测算与发布;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发布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和人工成本信息;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全区建设工程计价、招投标、工程建设标准的市场主体行为,承担招标工程控制价、中标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的基础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中心
机构职能职责
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内设综合科、社保费管理科、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科、建设劳务管理服务科4个科室,核定编制17人。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相关政策的起草、完善和贯彻执行工作;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划拨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负责全区建设社保费收缴使用情况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数据的收集、核实、汇总上报;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完成建安工程产值、人员构成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收支等情况的调查、统计;负责对划拨、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自治区调剂金的筹集和调剂使用;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有关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自治区建设行业一线操作人员技能培训鉴定,建设职业持证上岗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指导全区建设劳务基地的建设、劳务人员的培训管理;负责指导建筑职业介绍与建筑劳务市场建设和规范,负责建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能职责:协助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受委托具体承担自治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等工作;综合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政策措施;承办跨区域城市管理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受理城市管理执法举报投诉,并做好登记,汇总,分析;协助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安全应急响应机制;负责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和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承办城市管理执法行业培训;建立全区城市管理执法信息系统,定期公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所
负责全区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研究拟定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预算、收费、技术、质量、安全的自治区级标准,并指导组织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预决算、质量、招投标、安全、环保、节能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500万元以上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监督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验收核准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和信息管理;负责对各盟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管理机构业务指导;负责室内装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室内陈设艺术、家庭装饰的指导和服务,推动自治区室内装饰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郭玉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
于新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 鹤: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建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马金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
聂海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21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2年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团委被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先进团青组织”荣誉称号。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