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6 14:49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是卫生厅卫生监督执法执行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单位,核定编制70名,于2001年10月18日正式组建成立。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拟定全区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区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下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日常卫生监督。
四、查处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五、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全区的卫生监督抽检。
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七、组织协调全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八、负责全区卫生监督人员的资格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资格考试。
九、组织全区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十、负责全区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十一、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二、协调和指导自治区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
十三、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根据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更好地体现监督所的职能,有利于对全区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理顺所内各科室、与厅机关各处室的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卫生厅法监处的职能及监督所工作的实际,经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和规范各科室职能,具体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协助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行政、人事、财务、总务、综合治理、老干部、图书及档案管理、计划生育、医疗保险、接待及所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1、负责起草和处理综合性来往文书;
2、制定全所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考核;
3、协助所长组织召开所长办公会、处所联席会以及全所行政业务会议,并负责记录;
4、负责全所文件、文书的收发、登记、批办、催办、邮发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立卷、归档,承担文印工作,处理、催办来信来访并按时上报;
5、负责全所的计划生育以及工、青、妇的日常管理;
6、负责管理印鉴,执行用印规定;
7、负责全所职工年度及日常考核;
8、负责全所职工的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9、负责所内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安排门卫和节假日的安全值班,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
10、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卫生政策与法规科
承担卫生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负责法制建设,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落实政务公开,协助制修订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工作。
1、负责起草本所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负责年度工作总结;
2、协调各科室的业务工作,建立健全本所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程序和规范;
3、经常深入科室了解业务工作的进展和存在问题,了解科室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所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对各科室考核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
5、负责组织全所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专家库的管理,提出人才培养计划;
6、负责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标准的制定;
7、负责全所的应急准备工作;
8、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食品卫生监督科
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承担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1、负责全区的食品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
2、承担直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预防性和日常性卫生监督;
3、承担国家和全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抽检;
4、指导全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保障,负责直管单位重大活动的食品卫生监督保障;
5、承办食品卫生大案要案的查处;
6、承办全区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
7、负责食品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
8、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学校与环境卫生监督科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学校及学校内的传染病、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等实施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
1、承担对全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
2、承担全区化妆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
3、承担全区学校卫生监督和学校内的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传染病的卫生综合监督和业务指导;
4、承担公共场所、化妆品生产企业、生活饮用水和学校新、改、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
5、承担全区化妆品和涉水产品的监督抽检;
6、负责对相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卫生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
7、指导全区重大活动公共场所卫生保障,负责直管单位重大活动公共场所卫生保障;
8、负责相关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9、承办全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
10、负责相关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
11、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职业卫生监督科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全区职业卫生监督并进行业务指导。
1、承担对从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
2、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承担全区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取证;
4、承办全区职业病防治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
5、负责相关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
6、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放射卫生监督科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全区放射防护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
1、承担全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承担全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全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承办全区放射性事故的调查取证,并对放射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4、承担对存在放射性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
5、负责全区放射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和统计报表汇总上报;
6、承办全区放射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
7、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传染病与医疗血液监督科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区的传染病防治及消毒,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全区非法行医与非法采供血行为进行打击并对下级开展业务指导。
1、承担对全区各类医疗卫生等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2、承担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打击非法行医与非法采供血行为;
3、承担全区消毒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
4、承办全区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与采供血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
5、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稽查科
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对全区卫生监督工作实施稽查并开展业务指导。
1、承担对全区及本级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的稽查,承办各类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承担大案、要案或跨区域违法案件及投诉举报案件的立案、调查与处理,并进行督查、督办;承担有关案件的移交、移送;
3、协助卫生厅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听证、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承担全区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4、承担全区卫生监督稽查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5、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许可审核受理科
1、承担全区和直管单位的卫生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发证等;
2、负责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办证和培训;
3、负责抽检样品的接样、登记、送检;
4、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信息与技术管理科
1、承担全区卫生监督信息收集、宣传、报道,新闻宣传报道和《内蒙古卫生监督信息》、《卫生监督年鉴》的编辑、发行等;
2、负责全区卫生监督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3、负责全所信息网络建设和内部局域网及计算机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4、负责全区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的整理上报;
5、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所长: 胡润召
书记: 贾 敏
副所长: 王齐田
副所长: 特 孟
副所长: 赵大力
副调研员:邓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