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更新时间:2022-01-12 05:31

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从加强税收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能力等方面实现职能转变。充分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自治区关于税务工作的政策法规、条例、办法。

2、负责预测、计划地方税税源,编制自治区地方税收年度计划。

3、依法管理地方税收及政府基金征管工作,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确保地方财政收入。

4、负责各项地方性税收(包括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及时足额入库。

5、按规定权限管理盟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负责系统政治思想工作、干部教育工作和税收宣传工作。

6、按规定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经费、装备、国有资产等工作,指导系统财务工作,负责系统审计、统计工作。

7、参与经济体制改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指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8、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机构

直属单位

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负责征收管理自治区金融、保险系统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并检查其税收政策执行和缴纳情况。

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部税务稽查分局

负责组织实施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锡盟、二连浩特市的税务稽查、检查等工作。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西部稽查分局

负责组织实施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盟地区的税务稽查、检查等工作。

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东部稽查分局

负责组织实施赤峰市、兴安盟、通辽市、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地区的税务稽查、检查等工作。

事业单位

1、根据国家关于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要求,于1994年11月正式成立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1996年7月成立。

主要是根据委托开展地税系统税务事务的审计和咨询活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

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信息中心,1996年7月成立。

负责拟定全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和技术设计;指导、组织和实施全区税收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区地税系统各项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系统信息化软件开发、推广应用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区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全系统综合数据与有关部门网络信息的归集、分类、存储、加工与传输等工作。

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培训中心,1996年7月成立。

参与全区地税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区性干部培训教育的教学、师资及教材的组织安排工作;指导下级地税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系统内公派出区、出国进修、培训,聘请专家讲学等组织管理工作。

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科学研究所,1996年7月成立。

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方向和各阶段的特点,制定理论研究规划,进行税收理论和地方税制及其完善的目标、方向模式的研究,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开展中长期税收政策研究;负责全区税史研究与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地税系统研究机构的研究工作;参加总局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课题研究;参与税务学会和其他机构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工作。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件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财务、调研、信息、保密、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

2、人事处

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系统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老干部等工作,按权限考核、任免盟市地税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3、宣传教育处

组织制定地方税务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负责税务宣传工作。

4、法制处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拟订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理行政复议。

5、财务装备处

负责管理分配全区地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及系统财务监督审计工作。

6、税政管理一处

研究拟定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的方针、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营业税、地方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工作。调查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7、税政管理二处

研究拟定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的方针、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筵席税(该税种现已取消)、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屠宰税(该税种现已取消)、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调查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8、农牧业税收管理局

研究拟定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税收的有关方针、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调查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9、税收管理处

负责全区地方税收的基础性征管工作;管理税务代理工作;负责税务登记,制订税收综合管理办法和各项制度;负责普通发票的管理和部分个体税收的管理及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各项税务申请等工作。

10、社保处

负责全区社会保险五费的征缴基础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草拟、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全区社会保险费收入计划的预测、任务的下达;负责协调自治区财政、劳动、金融等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计划统计处

负责预测、计划地方税税源,编制自治区地方税收年度计划,组织全区地方税收解缴入库、税收票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负责税收统计、分析;对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2、税务稽查局

依法制定地方税务稽查检查制度和办法;组织全区地方税务稽查、检查工作,查办税务违法违纪案件;稽查审计税务系统内部税务征管质量;指导和管理中部、西部、东部三个税务稽查分局的工作;受理偷、逃税及其他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工作。

13、监察审计处

负责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案件查处、纠风工作、行政监督、内部审计、巡视检查等工作。

14、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及机关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同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团支部、妇委会工作。

15、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辖14个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兴安盟地方税务局、通辽市地方税务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锡林郭勒盟地方税务局、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乌海市地方税务局、阿拉善盟地方税务局、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二连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现任领导

张国忠(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谭 珩(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包清泉(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牛宏军(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霍文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其斗(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长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高宏军(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

岂凤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刘晓辉(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机构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获得荣誉

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获得“第一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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