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31 21:40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一处地方政府机关。
一、拟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分解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对由部门组织、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督事故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
六、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八、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九、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一、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
执法监察处
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综合协调处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与应急救援处
政策法规和科技规划处
办公室
自治区安监局组成工作组对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调研。
工作组听取了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详细了解非煤矿山春季复工验收、“6+1”系统建设、“打非治违”等工作情况,并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了企业基本情况、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企业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汇报,随后深入矿山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工作组对四子王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二是要进一步督促指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要进一步扎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自治区安监局分管非煤矿山局长苗雨强调:一是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认真开展“打非治违”及整顿关闭工作,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0户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并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三是自治区安监局印发的安全生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文件及时传达至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文件的有关要求。四是按时限完成非煤矿山“6+1”系统建设,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