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更新时间:2024-10-23 15:37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是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主要职责

自治区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文物和博物馆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协调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依法组织督察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文物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推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推动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管理有关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培训、信访、保密、综合统计等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二)文物督察处。拟订文物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区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工作进行督察督办,指导监管不可移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区性文物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

(三)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拟订全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审批文物保护相关资质。负责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区文物保护项目的审核。负责组织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四)博物馆处。拟订全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馆藏文物普查、鉴定和定级,指导监管文物进出境和可移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负责审批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资质,审核馆藏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和修复项目。负责审批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资格和文物商店的设立。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

人事编制

自治区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其他处级领导职数8名(4正4副)。自治区文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相关附则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现任领导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局长:陈永志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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