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4-10-10 14:03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国家正厅级行政机关。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自治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的具体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培育和完善自治区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自治区旅游业的办法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自治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和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建设;指导旅游统计及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涉外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按规定审核、审批旅行社资格;评定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五、负责对国家关于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的组织实施;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签定有关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七、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旅游合作处

机关党委

旅游促进处

质量管理处

规划发展处

办公室

事业单位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旅游宣传促进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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