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10-29 19:18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工作程序

信访举报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等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审查调查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复审复核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纪检申诉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职责

(一)自治区纪委监委主要职责

1、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自治区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自治区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盟市党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依照宪法、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部署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综合分析全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参与起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6、负责统筹协调与其他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7、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盟市纪检监察机关、自治区管理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8、受自治区党委委托,管理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务、人事、后勤、财务、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9、完成自治区党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自治区纪委监委所属单位职责

1、内蒙古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的主要职责:培训全区各盟市纪委副书记,常委、监察委副主任及内设室主任;各旗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委主任、副主任;直属机关纪检组长、副组长;各大型厂矿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处长、副处长;以及上述单位的副处级检查员、监察员。

2、《时代风纪》杂志社的主要职责:自治区唯一的以宣传党风党政、廉政勤政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党刊,宣传党的基本路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新形势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

3、内蒙古纪委监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承担机关事务服务性工作,为机关工作、生活提供各类后勤保障服务,承担委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委机关委托管理的行政事务及其他事项。

4、自治区纪检监察信息中心主要职责:落实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的决策部署,具体协调、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自治区纪委监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机关涉密信息系统(网络)的规划设计、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建设,检查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合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具体承担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信息化建设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和维护保障,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协助委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信息化业务应用统筹规划、开发设计、推广应用、培训讲解和维护保障,做好业务应用数据存储、管理、备份等工作;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工作,组织起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专家顾问对全区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疑难技术和方案进行论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信息化应用项目开发的立项、技术论证、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评估验收、推广应用等工作。

5、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廉政教育管理局主要职责:承担办案场所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为案件查办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承担出入办案场所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保密教育;承担办案场所各类文书、音像资料、案件信息和监控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武警、公安执勤人员的业务指导、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工作。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现任领导

主任

程广军

副主任

陈继清张彪云春生

委员

武瑛(女,蒙古族)、张彪刘贵关雅红(女,蒙古族)、纪全富(蒙古族)、张双佐、李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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