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7 11:49
(一)研究提出现代能源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起草有关能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业的管理,拟订产业政策。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全区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牧区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全区能源重大装备技术研发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四)负责全区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协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五)负责全区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培训工作。配合协调全区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全区能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全区能源生产、运行和管理,规范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等建议。
(七)负责开展全区能源对外合作,协调推进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负责监测分析全区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区电力行业运行安全和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依法开展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电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九)统筹全区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自治区能源局是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能源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能源发展的战略、规划、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拟订能源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自治区能源局研究拟订全区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区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督办及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保障等工作。指导和建设能源大数据,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对外合作处)。研究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文件和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指导规范全区能源行业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性工作。统筹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规划,组织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与合作。
(三)综合规划处。研究能源发展战略重大问题,提出全区现代能源经济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区能源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措施。负责研究能源金融发展、多种能源综合利用战略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能源重大事项的跟踪、调度和落实。负责全区能源统计调度、预测预警、形势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综合文稿工作。
(四)科技装备和石油天然气处。指导全区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产需平衡衔接和日常调节,组织拟订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审核转报等工作。
(五)电力处。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电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监测分析电力行业经济运行情况。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区火电、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审核转报等工作。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
(六)煤炭开发保护处。组织拟订全区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区煤矿、洗煤厂、煤层气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承担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瓦斯抽采利用、绿色充填开采、露天煤矿边帮煤回收等项目的审批、验收以及审核转报等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科技创新成果及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煤炭运行处。负责全区煤矿建设和生产秩序监管工作。负责全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供应中的问题。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经济运行监测,承担煤炭行业统计分析、运行监测预警等工作。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承担全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牧区能源发展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区煤矿、电力运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盟市负责煤矿、电力运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的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指导和监督全区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基础建设。负责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和考核发证工作。配合协调全区能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考核、劳动工资、退休人员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下设事业单位2个。
(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所属相当于正处级规格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机关和中心日常运转及后勤保障工作,机关政务服务、政策宣传、信访举报等辅助性工作,全区能源领域企业从业人员相关考试等事务性工作,全区能源领域数据统计、分析、监测等工作,开展全区能源领域相关政策研究、重点课题研究等工作,自治区能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技术中心,是自治区能源局所属相当于正处级规格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中心日常运转及党建工作,承担能源项目评审、评价、论证等事务性工作,承担能源领域安全监管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承担能源领域先进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咨询、交流等服务工作,承担能源领域灾害综合治理等事务性工作,承担能源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技术性、辅助性工作,承担自治区能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12正(含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11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自治区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党组书记、局长:于海宇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占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杰
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成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铮
2021年6月,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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