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更新时间:2022-03-25 15:44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属于自治区文化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于2009年1月经自治区编办批准成立,2009年3月正式挂牌,中心设四个部室,编制25人。

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通过开展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研究、整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传承草原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大区;为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的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主要职责

拟定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制定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具体组织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挖掘、抢救、研究、保护和整理工作;跟踪检查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具体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类世界遗产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全区基层非物质类文化遗产从业人员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建立和管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资料库等。

内设科室

按照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干部学校组建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规定:非遗中心内4个科级机构,为办公室、培训部、业务部、技术部,各部室职责如下:

办公室: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检查各部门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人事、劳资管理以及年度考核工作;

三、内设财务室,负责财务管理和日常报销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

四、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

五、负责印章的使用管理,做好文件的发放、登记、传递、催办、立卷、归档、等工作及保密工作;

六、负责文件的上传下达、编制工作简报、年度总结、工作计划,处理来信来访事宜;

七、做好党务工作、协调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理论学习,督促检查各部门共性工作进展情况;

八、开展对外交流工作;

九、开展工会、妇女工作,保障职合法权益,组织好本单位的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性活动。

十、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后勤管理、车辆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内设档案室管理中心资料的归档。

十二、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培训部职能

一、组织对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业人员的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二、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出版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成果的书籍、编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教材;

三、建立专家库,保持与各类专家的联系;对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管理;

四、组织参与各类展演活动。

业务部职责

一、制定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及相关理论研究;

三、制定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申报工作;

四、制定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分级分类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

五、加强各级项目的管理工作,跟踪检查项目保护计划实施情况,对保护效果进行评估;

六、负责三级名录体系的建设、指导与管理;

七、负责编制保护经费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

技术部职能

一、编制项目普查、档案保存等工作的电子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自动化办公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三、负责各类图书文献、音像制品的采集和编制工作;

四、开发申报、普查等各类软件;

五、管理和维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站;

六、建立和维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非遗信息

2019年11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获得“蒙古包营造技艺、蒙古文书法、蒙古族服饰”项目保护单位资格。

2021年9月18日,被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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