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2 20:06
冒名顶替,汉语成语,拼音是mào míng dǐng tì,意思是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假冒别人的姓名,代他去干事或窃取他的权力、地位。出自《西游记》。
冒:冒充,以假充真。
明·吴承恩《西游记》第二十五回:“你走了便也罢,却怎么绑些柳树在此,冒名顶替。”
连动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示例
《西游记》四九回:“你这和尚,甚没道理!你变做一秤金,该一个冒名顶替之罪。”
清 吴敬梓《儒林外史》第二十四回 :《牛浦郎牵连多讼事 鲍文卿整理旧生涯》:骗了卜家女儿,到这里又骗了黄家女儿,又冒名顶替,多少混帐事。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一○○回:“并且一切官场的毛病,甚么冒名顶替、假札假凭等事,是尤为查察得烂熟胸中。此刻恰好碰了一个姓卜的奖札,如何不心动?”
朱自清《经典常谈·尚书第三》:《古文尚书》的运气真够坏的,不但没有能够露头角,还一而在的遭到了些冒名顶替的事儿。
2020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根据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冒名顶替罪罪名。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冒名顶替罪”首次入刑。
2021年4月26日,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草案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草案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将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