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代表

更新时间:2021-10-27 08:39

军事代表是一种军事术语。

军队派驻地方有关单位办理与军队有关事务的人员。又称军队代表,简称军代表。主要包括驻交通运输部门军事代表和驻工厂军事代表。驻交通运输部门军事代表,是军队派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遂行军事交通任务的人员,一般派驻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航务局、航务分局及主要站、港。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指挥军事运输保障,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军运保障要求和监督实施,参与管理铁路军事专用线等。驻工厂军事代表,一般派驻重要军品科研生产企业。主要任务是:检验、验收军工产品,对军品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负责军队与工厂的联络,战时协助工厂进行技术支前和生产动员等。军队向地方派驻军事代表,对于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协调军地双方关系,保证军队按时获得质量合格的军事技术装备,保障军事活动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世纪中叶起,有的国家就有派驻铁路的军事代表,较早的国家有德国、法国、俄国等。至20世纪20年代,许多国家的军队向交通运输部门派出军事代表,并逐步形成制度,但机构名称和人员职称不尽相同。1921年,美国军队开始向军品生产工厂派驻军事代表机构,称“驻厂检验办公室”,1926年改称“驻厂代表办公室”,主要负责军品的检验和验收。1945年后,陆海空三军分别建立各自的驻厂代表办公室。1990年后,对三军驻厂代表办公室实施全军统一领导,2000年改称“合同管理办公室”。在中国,军队向交通运输部门派驻军事代表始于1914年。当时,北洋政府陆军部向铁路线区、停车场、船舶碇泊场派驻“司令官”,负责组织、监督运输部门实施军事运输。1937年8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在铁路沿线设立“线区司令部”和“车站司令办公处”,统管铁路军事运输保障事宜。1946年7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民主联军司令部颁布了《铁道军事运输暂行条例》,规定在所接管的铁路局设立“铁道司令部”,并向东北地区重要铁路车站派驻“军事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产生于1950年,最初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后方勤务部向部分军工厂派出,称“驻厂检验代表”,同年12月,各军区向铁路(航务)局、分局、车站(港口)派驻军事代表机构,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事代表办事处”。1953年5月改称“驻厂军事代表”。1964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颁发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1965年4月,国防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运输部门军事代表试行条例》,明确规定:军事代表机构受派出机关和所驻的交通运输部门党委的双重领导。1969年,军事代表机构改属后勤部建制。1970年,驻厂军事代表一度被撤销。1977年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1978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军事代表的组织机构、工作关系和任务等。21世纪初,军事代表主要实行“派出机关_军事代表局_军事代表室”三级管理体制,业务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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