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1 13:47
军人叛逃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条规定,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依照刑法的规定,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是军人叛逃罪。构成这一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军人的职责是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如果他们以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危害祖国和人民利益为目的逃往境外的,不仅违背了军人的职责,同时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也造成了危害,因而对这种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犯罪行为既包括从境内逃往境外,也包括合法出境而在境外叛逃。
2、行为人的叛逃行为是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的。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如在出国探亲期间或者国内休假期间逃往境外的,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可按照逃离部队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对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作了特殊的规定,并规定了更重的刑罚。这是由于航空器、舰船是军队的主要武器装备,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往往给国家的军事利益造成重大的危害,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惩。因而对于这种行为规定比一般叛逃行为更为严厉的处罚是必要的。另外,对于胁迫他人叛逃的,携带重要武器装备叛逃的,携带大量或者重要的军事机密叛逃的,叛逃后进行严重危害国家国防利益的活动的等特别严重的情况,也应当区别一般的叛逃罪,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因而,刑法规定对于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国 (边)境秩序。
军人不同于普通公民,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宁和维护祖国的尊严,是军人神圣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九条 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军《军人誓词》也明确要求军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背叛祖国”。显然,军人叛逃的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军人的职责,危害了国家和国防的安全,必须依法惩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从境内叛逃至境外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合法手续出境而叛逃的,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应以叛逃境外论。在境外叛逃,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因履行公务出境后擅自离队或者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而叛逃。叛进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并且必须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后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的,属于出走,不应认定在境外叛逃,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敌叛变的行为,则可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本罪主体是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叛逃行为,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必须具有背叛祖国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应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为来分析认定。凡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出逃的,因触犯我国法律,为逃避制裁而出逃的,以及出逃后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投靠境外的反动机构、组织的,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申请政治避难的等,都应认定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行为人因贪图享受、求学、婚嫁和其他一些个人原因出逃,在境外没有实施上述背叛国家言行的,不应认定其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一)本罪与本法第109条叛逃罪的法规竞合问题
本法对军人叛逃罪和第109条的叛逃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109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规定可以包括一部分军人叛逃罪。当军人叛逃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军人叛逃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区分本罪与本法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都有叛变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投敌叛变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安全秩序。
2、军人叛逃罪表现为出逃到境外,叛逃后并不一定投靠具体的机构、组织,即使投靠也不是投靠敌对的机构、组织,而投敌叛变罪则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须有具体的投靠对象,而且这些投靠对象必须是敌对的国家、集团、机构、组织等。
根据1997年《刑法》第43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国(边)境值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外逃的;组织他人外逃的;携带武器外逃的;行凶殴打或以暴力威胁国(边)境执勤人员外逃的等。战争正在进行期间越境外逃;乘执行战斗任务之机外逃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军队中、高级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如机要人员)的人员叛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为敌人效劳,进行严重危害国防安全活动的,等等。构成本罪的行为人逃往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属于非敌对性质的,如果逃往敌对国家或地区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09条的投敌叛变罪论处;如果是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情节严重的,可按擅离军事职守罪、逃离部队罪等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所谓“叛逃”,是指从国内逃往国外、境外不归,以及逃往外国驻华使、领馆,并有反对宪法所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者申请“政治避难”的行为。因触犯我国刑律,为逃避制裁,逃往国外、境外的,视为“叛逃”。
2、本罪中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叛逃的;携带军事秘密叛逃的;引诱、煽动、组织他人叛逃的等;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叛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进行严重危害国防安全活动的等。
3、本罪主体是军人。适用本罪时应区分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在投向境外的敌国、敌对组织和在境外投向敌国、敌对组织相似。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军事利益,直接客体是出境军人和军人出境的管理活动。后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后罪是必须投向敌国、境内外的敌对组织,前罪必须是叛逃往境外的非敌对国家、组织。三是主体不同。前罪必须是军人,后罪既包括军人,又包括非军人。四是主观方面不同。军人叛逃罪必须明知逃往的国家、地区为非敌对国家、地区,而投敌叛变必须明知是敌国或境、内外的敌对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