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8 15:37
士兵军衔中的一等。世界多数国家的军衔体系均设有军士军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军队的指挥和管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根据宪法,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
二、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一)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初级军士:中士、下士。
军士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下士为最低军衔。
三、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列兵。
四、士兵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五、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六、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任职岗位、德才表现和服役贡献为依据。
七、士兵军衔的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八、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九、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士、义务兵的衔级制度,适用本决定。
十、本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士兵军衔中的一等。世界多数国家的军衔体系均设有军士军衔。军士的衔级,一般分为上士、中士、下士。也有一些国家军士军衔在3级以上,设置4级的有日本、俄罗斯、刚果(金)、保加利亚、巴西等国;设置5级的有荷兰等国;设置6级的有法国、瑞士、秘鲁、哥伦比亚等国;设置7级的有德国、西班牙、阿根廷、委内瑞拉、智利等国;设置8级的有波兰等国;设置10级的有印度尼西亚等国。超过3级的,有的在上士之上设置另外的等级,如大士、军士长、准尉、预备军官等;有的将其中某些级别再分等次,如一级上士、二级上士等。“军士”一词源自拉丁语“职员”,常用于军事人员。法国最早把军士作为军衔,授予业务熟练、有经验的士兵。1716年彼得一世将其移植到俄国,地位居于班长与司务长之间,于1789年废止。
在中国,清政府于1909年11月颁布《陆军人员补官暂行章程》,规定设置军士军衔,分为上士、中士、下士3级。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陆军官佐士兵阶级表》,将士兵军衔分为2等6级,军士军衔为上士、中士、下士3级。
1935年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的陆军、海军、空军《士兵等级表》规定,陆军、海军军士军衔仍为上士、中士、下士3级。空军军士军衔除军医专业称上士、中士、下士外,机械、通信、摄影、测绘专业,则称一等军士、二等军士、三等军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1965年实行军衔制期间,军士军衔设上士、中士、下士3级。
1988年7月,重新实行军衔制度,军士军衔设军士长、专业军士、上士、中士、下士5级。
1999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取消了军士军衔。
2022年,全国首批定向培养军士开始招生,这是军士制度实施后的首次定向培养军士招生。
2022年3月,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中央军委日前印发《军士暂行条例》、《义务兵暂行条例》,以及《军士职业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士兵退役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士兵制度改革转换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法规,均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