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4-08 14:05
军爵律是中国古代军事法律之一。关于军功于爵秩方面法律规定。始见于战国时期秦国,为商鞅制定的诸法之一。秦代有所沿用。从《睡虎地秦墓竹简》及其他史料中可知。军爵律的内容大概有:关于确定20等爵位的规定;关于以斩首与输粟作为授爵根据的规定;关于依爵级享受不同待遇的规定;关于爵位授与、剥夺及以爵抵罪的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军爵律”不是军爵律的全部。仅有两方面规定:(1)关于有军功爵者死亡及犯罪后是否应授与爵位和赏赐问题。(2)以军功爵赎免本人及亲属的隶臣妾身仿的标准和办法问题。
军爵律仅有两条。其中一条“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 军爵律”(第153-154简),说明在拜爵前有有罪犯法应耐迁者,皆不得拜爵。此条法令为汉所承袭,在《二年律令‧爵律》中也出现相应的律文:“当 (拜)爵及赐,未 (拜)而有罪耐者,勿 (拜)赐。”(第392简)此外,还规定可以用爵位赎免身为隶臣妾的亲人。(第155-156简)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获两个敌人“甲士”首级,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释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隶,也可以转为平民。
【原文】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
【译文】
从军有功应授爵和赏赐的,如还没有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后嗣有罪依法从应耐迁的;以及本人依法应耐迁的,都不能得到爵和赏赐。如已经拜爵,但还没有得到赏赐,本人已死及依法应耐迁的,仍给予赏赐。
【原文】
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
【译文】
要求退还爵两级,用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以及隶臣斩获首应授爵为公士,而请求退还公士的爵,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许,所赎的都免为庶人。工隶臣斩获首和有人斩首来赎免他的,都令作工匠。如果形体已有残缺,用作隐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