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1 08:53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指财政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农业保险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较高,要实现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平衡,保险费率会很高,靠农民自身难以承担。因此,需要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帮助农民支付保费,缓解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使保费达到保险公司和农民都能接受的水平。
农业保险保费一般是有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盟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引导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近日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指标56.6亿元,同比增加16.7亿元,增长41.9%。到今,中央财政已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推广至全国,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15个品种作为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并积极支持各地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截至9月底,中央财政已安排拨付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95.5亿元,比2011年全年增长43.2%,带动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逾5000亿元。自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60亿元,带动农业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逾2.3万亿元,强农惠农政策效果显著。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和农村金融体系,扎实做好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引导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的作用。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金融支农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自2013年起,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中西部地区50%、东部地区40%。其他险种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请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结合上述政策和当地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研究上报2013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方案、2012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统计表(含地方特色险种)。
二、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定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对于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为做好相关工作,请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认真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同时,于2013年3月10日之前协助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情况,包括主要做法与政策,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资金运用、财会处理等规定,2007-2012年各家保险机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保险的保费、赔付、承保利润、综合成本率及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与余额等数据,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议等。二是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的政策建议。
三、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
根据相关规定,为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2013年起选择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四川10个省(区)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鼓励其他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探索试点。请试点省(区)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探索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选择保险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并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我部,及时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