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5 17:22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根据互助共济原则,对各种可保风险进行防灾防损,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通过保险赔付,少数投保受灾户的损失可以由大多数未受灾投保户来共同承担,使受灾户能够应付农业风险,获得补偿损失和恢复生产的必要资金。
由于农业灾害保险保费收入少,赔率高,世界各国一般采取低保额、低收费和联合共保的方式,是一种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我国曾试行过农业灾害保险,由于采取商业保险的形式,保险公司无利可图,绝大多数农民的经营规模狭小,缺乏投保能力,到20世纪90年代已基本萎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大部分特征,成为准公共物品。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整体上不具盈利性,农业保险产品难以商品化经营,农业保险对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吸引力。
2003年以后,我国政府加大了支农力度,在许多省、市、区开展了农业灾害政策性保险的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已基本构建起。农民互助、财政补贴、独立核算、社会运作。的政策性互助农业保险框架。但中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困难和农民收入低,普遍存在“农民交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政府补不起”的状况。为此,必须建立“三者共担风险”的农业互助保险新模式,推行。农户交一块,地方筹一块,国家财政补一块。的保费筹集方式,建立中央、地方、农业企业及生产者个人多方共担风险的管理模式,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对于中西部地区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根据我国的国情,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走多形式、多层次发展的道路。应该将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政策措施,运用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
气象灾害是农业生产中最主要的一类灾害,也是各国进行农业灾害保险的主要对象。农业气象灾害的类型很多,有些属于人力难以抗拒的巨灾,如特大洪水与超强台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保险赔付额巨大,需要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建立巨灾保障体系与保险基金。有些是比较分散发生的灾害,如局地暴雨、霜冻和冰雹等,存在一个投保户多,灾损核算复杂,业务成本高的问题。要使中国的农业气象灾害保险稳步、健康地发展起来,除农业灾害保险的立法与制度建设外,还需要一系列的技术保障。
首先是可保灾种的选择与确定。应选择对当地农业生产威胁较大,群众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受灾特征比较清晰,灾损相对容易鉴别的灾种开展保险业务。对于受害机制与症状复杂,灾损很难界定的灾种,或容易与其他类型混淆的灾种,可暂不列入保险业务,待将来有了新的研究进展后再考虑。
急需制定主要作物的灾损评定标准。农业气象灾害的灾损鉴定不像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车辆保险那么简明,赔付额过高过低都不利于农业灾害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针对不同灾种不同作物分别编制不同受害症状与特征对应经济损失的评估标准。
气象部门应对所在地区农业生产上的主要灾种进行发生频率与风险的评估,绘制风险分布图,以利保险部门有计划和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保险业务。
由于我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农户经营规模很小,极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的业务成本。为此,需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和统一组织灾害保险。
有了灾害保险就不需要抓防灾减灾也是一个认识误区。世界各国的农业灾害保险一般都不实行全额保险。虽然在发生灾害之后农民能获得一定数量的赔偿,但总不如不发生灾害时的经济收益更高。因此,防灾减损是保险公司与农户的共同利益。气象部门和保险部门都有责任协助政府与农民高好防灾减灾工作,增强农业减灾与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