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9 03:49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是国家商业、供销部门收购农牧民群众农副产品预先付给的定金。国家为了保证粮、棉、油、糖、麻、蚕茧、绒毛、猪、羊……等农畜产品的计划收购,与合作经济组织、承包组、承包户签订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给生产者销售农、畜、副产品的定金,便于农牧民作为生产投入的底垫资金。国家在收到农副产品进行结算时将定金扣回。其资金来源是农业银行投放的“预购定金借款”。收购部门通过投放预购定金,既促进了农副业生产的发展,又保证了国家收购计划与生产的有机衔接,对贫困地区农民的生产以有力的支持。商业、供销企业会计核算中设有“预购定金”帐户,专门核算产品预购定金的收支。
在商品交易中,支付定金是为了保证交易正常进行的常用手段。交易定金按性质与使用目的可分为五类:
一是立约定金,是为了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二是成约定金,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定金一经交付,合同即刻成立,不支付定金则合同不生效;
三是证约定金,定金是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交付定金后证明合同成立;
四是违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是解约定金,定金是交易一方解除合同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返还双倍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在平等的商品交易中,定金具备三方面的效力:
第一,证明主合同的成立;
第二,双方履行合同后应当返还定金或抵作价款,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
第三,交易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应当承受定金罚则。定金的主要效力体现在定金罚则上,即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受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利后果。
由于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因此与预付货款有相似之处,但是,定金与预付款毕竟性质不同:
第一,定金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强制交易双方履行合同,定金具有履行合同的担保功能,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交易一方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为对方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
第二,交付定金的协议为从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才成立,按照协议应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定金时,并未违约(违反主合同),对方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其交付;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有关交付预付款的约定依双方的合意成立,依约应交付预付款的一方如不交付时,其行为即为违约;
第三,在合同的任一方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后果,而交付和收受预付款后交易一方违约时,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预付款仅可抵作损害赔偿金。
由此看来,在农副产品统购制度下实行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属于证约定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商业部门与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典型的计划合同,这种计划合同是国家实行农副产品计划生产与计划收购的手段,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必须服从国家在农副产品生产与收购上的安排,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与国家在农副产品交易中并非处于对等的地位。因此,在农副产品统购制度下,国营商业部门与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签订购销合同时,支付农副产品收购定金不是购销合同的立约前提,同样,不管国营商业部门是否支付定金,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照样生效。从这一层意义上讲,农副产品统购制度下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不是立约定金,也不是成约定金。在农副产品统购制度下,国营商业部门力求完成统购任务,国营商业部门从来没有违反合同不收购农民及农民经济组织的农副产品,当然,国营商业部门也不允许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以返还定金为代价来解除合同,即使因某种原因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未能按购销合同如数出售农副产品,国营商业部门也没有按定金罚则要求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赔付定金;相反,国家曾豁免了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拖欠国营商业部门的大笔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因此,从这一层意义上讲,农副产品预购定金不是解约定金,也不具有违约定金性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是国家为保证对农副产品统购制度顺利实施服务的,国营商业机构向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支付预购定金的主要目的就是让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履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主合同,国营商业部门将预购定金发放给农民及农民经济组织时,强调了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与国营商业部门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已经成立。从这一层意义上讲,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应当属于证约定金。
但是,统购制度下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与市场机制下的商品交易定金存在不少差别。在市场机制下,交易定金具有三方面效力,且主要效力体现在定金罚则上,但统购制度下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并没有体现出定金的罚则效力,而是重点体现了预先给付的效力,定金的预付货款特征极为突出。因此,农副产品预购定金与农副产品预付款可以混为一体。国家实行农副产品统购制度时,没有严格区分向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预先支付的究竟是农副产品预付货款还是农副产品定金,而是统称为预付定金,将农副产品预付货款与农副产品定金合二为一。
由于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是农副产品预付货款与农副产品定金的二位一体,因此,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是一种商业信用,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制度属于商业信用制度。
商业信用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商品交易中发生的、商品使用价值的转移与商品价值的实现非同时进行的一种交易方式,商业信用既是一种提前支付货款或延期支付货款的交易方式,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商业信用的本质特征有二:
一是发生在商品交易之中,是一种商品买卖行为,这一特性使商业信用与纯粹的货币或实物借贷区别开来;二是商品交易中,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与商品价值的转移不同时实现,商业信用由此具备借贷行为,这一特性使商业信用与钱货两清的现货交易区别开来。预付货款或定金是商业信用的表现形式之一。在预付货款形式的商业信用中,预付货款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给予预卖商品者,信用的主体是预付货款者,信用的客体是接受预付货款者,信用的对象是货币资金或实物。预付货款者将货币资金或实物预付给出卖商品者,其行为具有双重意义,其一是发生了商品交易关系,
其二是发生了借贷关系,其实质是预付货款者利用向对方提供信用的关系掌握商品生产者的商品。如果按照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预付货款者本应在购买商品时计价付款,但却在未得到商品之前以预付货款或定金的形式交纳了部分货款,实质是预付货款者将这笔钱贷给了出卖商品者。由于预付货款是卖方市场常见的商业信用形式,预付货款的利息负担一般由预付货款者承担。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制度是国营商业机构在购买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的农副产品交易过程中运用的交易手段,是国营商业机构向农民或农村经济组织提前预付货款的交易方式。国营商业机构一般在春秋两季向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预付占预购总值一定比例的预购定金,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向国营商业机构出售农副产品时再扣还,预购定金利息由国营商业机构承担,预购定金由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无息使用,因此,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制度不仅是国营商业机构购买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农副产品的手段,还是国营商业机构向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的融资行为。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制度具有明显的商业信用制度特征。
在商业会计中,借入的预购定金在“流动资金借款”帐户中下设“预购定金借款”专户进行核算。借入时,贷(增)记该帐户,归还时,借(减)记该帐户。“预付货款——预购定金”帐户是资金占用帐户,它是专门核算发放应收回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的帐户,发放时借(增)记该帐户;收回时贷(减)记该帐户;余额表示尚未收回的数额。该帐户要按发放对象分别设置明细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