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打假

更新时间:2024-09-07 21:42

“农资打假”是针对农资价格大幅上涨,假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活动。

打假背景

我国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联以后,在1988年正式提出以纪念315为主题,在这之前86、87年3月15日都曾举行过,但那时候没有明确提出来纪念。直到近年,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才让这个节日在中国真正的浮出水面。

对于假冒农资,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给予严厉痛击。3.15就是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日子。但是,3.15打假只能说是打假的一个缩影,在农资打假方面国家有很多相应政策,而最有影响的就是2004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工作正式命名为“红盾护农”行动。

行动过程

领导重视

国家领导人对农资打假问题更是坚定不移。2004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湖南省衡阳市生产经营劣质化肥问题,第二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此事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查处并公布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对全国化肥市场立即部署一次普遍检查。

战果

据不完全统计,在2004年“红盾护农”行动中,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各类农资市场达3.82万家;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违法案件31389件,案值4.4亿元,其中种子案件4953件、案值5334.51万,化肥案件14922件、案值25353.80万元,农药案件7022件、案值8689.22万元。通过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近2.56亿元。

2018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农资打假牵头职责,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端掉了一批制假窝点,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保障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据统计,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共查处假劣农资案件3878件,移送司法机关106件,捣毁制假窝点75个,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25亿元。

打假行动

为打击假冒农药、化肥等农资,使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2005年,农业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行动包括:

(一)召开200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动员暨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三)组织开展农资质量抽检活动。(四)启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五)组织开展农资知识竞赛活动。(六)组织开展秋季农资打假联合督查。

2005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重点,是吊销一批严重违法经营者的执照,净化农资市场主体;扶持一批规范经营、诚信守法的龙头农资经销企业做大做强,使农资市场秩序初步达到规范。

据介绍,“十二五”期间,各地各部门累计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32.5万个,检查企业629.7万个次,市场131.9万个次,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0.5亿元,农资市场不断净化,农资质量状况呈现趋稳向好的态势。

2016年2月29日,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八部门联合启动“2016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专项行动将对近年来暴露问题较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热点地区、重点领域,要集中优势力量,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城乡结合部、农资游商游贩、互联网领域、果菜茶中草药主产区等进行重点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行为。同时,农资打假工作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加快法治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全面提升各级农业部门农资打假能力水平,为促进农业现代化营造更有利的农资市场环境。

3月21日,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联合启动2022年全国农资打假行动,要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严惩一批不法分子、销毁一批假劣产品、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并通过抓住四个重点,切实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力促农资稳价保供,为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各省市区

辽宁省

2019年3月,辽宁省启动“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查假种子、假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确保优质农资供应,保障春耕备耕正常进行。

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在全国各地抓抢农时开展春耕春播时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这些犯罪不仅侵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管制度,还直接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犯罪,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此次发布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涉农资领域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同时,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延伸审判职能,有效化解矛盾,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受害农民利益,降低农民损失。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和农村稳定安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张传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减产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传义,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2009年8月,被告人张传义与申某(另案处理)在辽宁省大连市注册成立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股东。2011年3月份,张传义、申某联系杨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农药厂内生产伪劣农药“菌三唑”(杀菌剂),由申某以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的名义将该“菌三唑”共计200件(每件300包)销售给徐州市铜山区、沛县等地的经销商,销售金额3.6万余元。当地农户从经销商处购买上述农药给小麦喷洒后,出现长势不良或不出穗等情况,导致600余农户的1600余亩小麦减产86万余斤,经济损失达8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农药“菌三唑”多菌灵含量4.6%,硫磺含量7.8%,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传义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张传义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张传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申洲明、王和中销售伪劣产品案

——未取得兽药经营资质销售不合格兽药

简要案情

被告人申洲明,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和中,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申洲明、王和中均不具备兽药经营资质。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王和中从不具备兽药生产、经营资质的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处,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甲磺酸加替杀星、阿莫西林等十余种兽药,将部分兽药销售给申洲明,销售金额70余万元。申洲明在明知该兽药可能为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将部分兽药销售给牛某、张某,销售金额104万余元。后牛某发现其所购兽药为不合格产品,要求申洲明退款,申洲明遂退还牛某货款16万元。经鉴定,申洲明、王和中销售的兽药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洲明、王和中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分别达到104万余元和7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申洲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可从轻处罚。王和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申洲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和中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案例三:马志杰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农作物减产

简要案情

被告人马志杰,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北京某农业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尹明华,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河北省承德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德堂,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山东省平度市某种子经营部负责人。

2018年底,被告人马志杰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农业技术研究所没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授权和委托,谎称自己为“德尔红88”胡萝卜种子的中国区总代理,与被告人尹明华、刘德堂分别在河北省围场县、山东省平度市召开推广会,向社会公开推广、销售该品种胡萝卜种子,并分别授权尹、刘二人为该种子在当地的销售代理。随后,马志杰定制了黄色高罐“德尔红88”的包装罐,并购买其他品种的胡萝卜种子进行灌装。马志杰将上述情况告知尹明华、刘德堂,分别以每罐400元、360元的价格销售给尹明华、刘德堂,销售金额48.32万元。尹明华、刘德堂又分别以每罐1100元、900元的价格加价销售给当地农户,销售金额分别为30余万元和15万元。农户种植后,先后出现大面积红苗、死苗的现象。经测产评估和鉴定,正规“德尔红88”胡萝卜种子的亩产量为5625公斤,马志杰等人销售的胡萝卜种子测产亩产量仅为3164-3535公斤,尹明华、刘德堂所售种子分别造成122余万元和42余万元的损失。经鉴定,涉案胡萝卜种子SSR引物扩增出的指纹图谱与对照样品正规“德尔红88”胡萝卜种子扩增出的SSR指纹图谱在47个位点上有36个位点带型不一致。案发后,尹明华、刘德堂分别赔偿损失109.4万元、33万元,退还部分种子款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志杰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尹明华、刘德堂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马志杰、尹明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刘德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尹明华、刘德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法院经综合考量,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马志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尹明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刘德堂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安部发布10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1、黑龙江双鸭山姚某某等制售假种子案

2021年9月,双鸭山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玉米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等人以农业科技公司名义,从外地低价购进散装未经审定的甜玉米种子5万余斤、“三无”玉米种子5万余斤,加工假冒成某知名品牌甜玉米种子,以合作经营形式层级发展销售商,将假玉米种子销往多个省份的种植户,造成种植农户经济损失。

2、内蒙古赤峰刘某某等制售假种子案

2021年12月,赤峰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多次低价购买共计300余万粒小西红柿种子,在自己的育苗场培育成种苗后,冒充某知名品牌小西红柿种苗对外销售,造成种植农户经济损失。

3、辽宁铁岭岳某某等制售假冒品牌种子案

2021年4月,铁岭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种子30吨、包装袋2万余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岳某某等购进包装袋和普通白轴玉米种子包装后,假冒某取得注册商标的知名品牌玉米种子对外销售,案值260余万元。

4、辽宁朝阳胡某某等销售伪劣化肥案

2022年1月,朝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销售伪劣化肥案,捣毁加工窝点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现场查获劣质化肥200余吨、原料500余吨,经检测,涉案化肥总养分、酸碱度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等将过期化肥重新包装后,以送金卡、请吃饭、开展集中“培训”等方式诱骗农民群众进行销售。

5、山东邹平马某某等制售伪劣化肥系列案

2021年11月,根据举报线索,邹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化肥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0个,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化肥60余吨。经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等购买包装袋以及劣质低档磷酸二铵、尿素等化肥产品,在当地租用厂房生产假冒知名品牌化肥对外销售,案值1800余万元。

6、重庆渝北符某等制售伪劣化肥案

2021年5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线索,渝北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制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大量伪劣化肥。经查,犯罪嫌疑人符某经营的化肥公司租用生产场地和设备,非法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复合化肥进行销售,经检测,该复合化肥中总氮、有效磷等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7、河南驻马店韩某某等制售伪劣化肥案

2021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驻马店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现场查获伪劣化肥20余吨、化肥原料300余吨。经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等人以具有生产资质的某肥业公司为掩护,大量生产总氮、有效磷、钾含量不合格的伪劣复合肥料,低价对外销售牟利,案值2000余万元。

8、河北石家庄蔡某某等制售伪劣农药案

2021年7月,石家庄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现场查获添加百草枯成分农药5吨、百草枯原液20余吨。经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他人依托废弃厂房作掩护,非法生产百草枯30%浓度原液,层层加价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将从蔡某某团伙购买的百草枯原液按一定比例勾兑生产伪劣“敌草快”农药,通过微信群、电话推销等对外销售,案值1000余万元。

9、河南周口彭某等制售伪劣农药系列案

2021年9月,周口市公安局侦破制售伪劣农药系列案,捣毁制售伪劣农药窝点4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现场查获成品伪劣农药62种2.2万余盒(瓶、袋)、半成品伪劣农药10余吨、原料药90余吨。经查,彭某等犯罪团伙租用多处闲置仓库、废弃民房作为生产窝点,购买草甘磷原粉、百草枯原液等原料,勾兑生产伪劣农药,套用合法品牌、编造生产批号,贴标包装后对外销售,案值1500余万元。

10、江苏扬州宋某某等制售伪劣农药案

2022年1月,扬州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查获伪劣农药1000余瓶。经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等人设立工厂,购买国家禁用农药“百草枯”,非法生产伪劣“敌草快”、“草甘膦”等除草剂,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案值1000余万元。

202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分别是: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案;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5件典型案例涉及到农药、兽药、种子、化肥等多个领域,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参与农资安全领域综合治理,能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积极作为。在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收获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装袋后冒充“希森6号”马铃薯种薯向农户销售。结果种植后,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部分种子生长过程中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现象,经认定,涉案种子造成农户损失47万余元。陕西省靖边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当地种业生产、销售行政监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执法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行政监管机制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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