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2-11 11:19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县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食品药品、食盐违法违规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下简称为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有关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按照职权监督管理各类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分析并依法发布全县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建立全县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县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根据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相关反垄断调查工作。指导冠县企业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会同县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制度。拟订全县药品安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地方标准。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国家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

(十三)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以及质量安全科技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八)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九)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一)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相关介质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管。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1、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营商环境。

2、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质量共治和品牌建设。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深化标准化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支撑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全县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全县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市场竞争统一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全县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基层执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水平。

6、提高服务水平。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全县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大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利用力度,对政府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经济技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逐步免费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开放。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便利集约高效。

职责分工

1、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食用畜禽及其产品、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动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负责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4、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开展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县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按照上级委托受理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核发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非法买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案件。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获得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5、关于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投资促进、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县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对移交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6、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县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县能源规划相衔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移交的电动车及充电设施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7、与县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送达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8、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职责分工

(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定期传送至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9、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

(1)原工商、质监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力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原工商、质监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

(2)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管工作的衔接。县市场监管局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处理结果和公示情况函告县市场监管局;对于不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将不予立案决定书函告县市场监管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局机关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文明创建等工作。组织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科。承担市局综合规划科、应急管理科、新闻宣传科、科技与信息化科下达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演练和培训。起草相关应急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草案。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

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项重大宣传活动。承担协调推进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定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考核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拟订全县相关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

组织指导科技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等工作。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12315平台及12345投诉举报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法规科。起草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规范自由裁量权,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本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行政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

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以及稽查办案的措施办法和政策标准。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区域的相关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案件移交的审核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县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的协调应用。组织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承担本局登记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并监督管理。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挂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根据上级局委托,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工作。指导冠县企业的反垄断应诉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参与打击传销联合行动。组织协调全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承担全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价格监督检查科。负责拟订全县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县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冠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县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市广告监测的相关规定组织监测有关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实施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与审批协调科(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以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相关工作。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在县委组织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指导下,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以及个体工商户食品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办理。承担全县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协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县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以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调查重大质量事故。

承担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县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协调科。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食安山东”建设,组织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创建工作,负责建立县级食品安全创建管理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拟订全县食品安全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县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指导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全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林产品、畜禽及其产品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相关领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指导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县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全县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抽检科。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或者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监测、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承担风险预警有关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县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特殊食品、食盐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特殊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现场检查以及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以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督抽检。

组织指导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以及相关问题产品处置。负责全县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经营环节的现场检查,组织指导相关问题产品处置。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实施化妆品质量监督抽检。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医疗器械科。负责全县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依职责监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指导实施经营、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和相关问题产品处置。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依职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检。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计量科。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技术规范、检定规程。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技术机构以及人员。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标准化与认证认可科。拟订全县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建设。依法管理和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管理商品条码。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授权监督认证活动。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开展。依法负责获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促进科。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组织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指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拟订全县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商标专利质押、转让、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有关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财务科。负责全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保障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派出机构

冠县市场监管局设置18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别为清泉、崇文、烟庄、店子、柳林、辛集、贾镇、东古城、桑阿镇、清水、甘官屯、兰沃、北陶、斜店、定远寨、梁堂、范寨、万善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编制

冠县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18个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4名,各设所长1名。暂保留工勤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冠县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局长:刘晓勇

副局长:郭子恒、梁洁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冠县县委办公室、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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