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8 17:21
冲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之一。在各国民事法律就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指定以何种法律调整该特定法律关系的标准的法律适用法。是间接法律规范,其作用是援引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法律规范,它只有同其援引并适用的特定实体民商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它既不同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也不是制约诉讼及非诉讼的程序法,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法。
“冲突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一种法学理论而言,是法学的一个学科,严格来讲应该是“冲突法学”;其二是指冲突法规范本身,是法律的一个部门。
冲突法是“狭义国际私法”的别称。在调整涉外民事、海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判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全部冲突规范的总称。冲突法以法律冲突的产生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