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新生

更新时间:2023-09-19 13:56

冷新生,男,汉族,1964年10月生,江西宜春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曾任江西省工信委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82.09——1986.07,江西大学法律专业学习

1986.07——1990.03,江西省宜春地委党校教师

1990.03——1991.01,江西省宜春地委党校理论教研室副主任

1991.01——1993.09,江西省宜春地委组织部干部

1993.09——1994.08,江西省宜春地委组织员办副科级组织员(1991.01—1994.01挂职锻炼,任江西省高安县龙潭乡党委副书记兼南炉村党支部副书记)

1994.08——1997.01,江西省宜春地委组织员办正科级组织员

1997.01——1998.01,江西省宜春地委组织部干教(知工)科副科长

1998.01——2000.05,江西省宜春地委组织部干教(知工)科科长

2000.05——2000.08,江西省樟树市山前乡党委书记

2000.08——2001.05,江西省丰城市袁渡镇党委书记

2001.05——2002.03,江西省丰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02.03——2005.06,江西省丰城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5.06——2006.11,江西省丰城市委书记

2006.11——2011.05,江西省宜春市委常委、丰城市委书记

2011.06——2011.08,江西省宜春市委常委

2011.08——2011.09,赣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党组书记

2011.09——2016.09,赣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6.09——2017.01,江西省工信委党组书记、主任人选

担任职务

江西省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2月20日,据江西省纪委消息: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书记冷新生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接受辞职

2017年5月25日上午,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南昌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会议决定,接受冷新生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终止代表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终止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立案审查

2017年8月,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省纪委对省工信委原党组书记冷新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冷新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违规使用公车;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冷新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议、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冷新生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江西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公开宣判

2018年5月10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工信委原党组书记冷新生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冷新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冷新生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冷新生在担任丰城市长、丰城市委书记、宜春市委常委、赣州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4.588889万元、美元3万元。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冷新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冷新生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冷新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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