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残值率

更新时间:2023-05-29 11:50

基本概述

简介

固定资产残值率基本规定

1、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摊销年限限制如下: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3)生产经营用的工具、器具、家具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4)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

(5)电子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

计算方式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时(个别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固定资产折旧按分类折旧计提折旧率时(分类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该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某类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100%

采用分类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简单,但准确性不如个别折旧率

相关条文

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新的企业所得税在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中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可以不再按以前的要求5%计算,企业可以自己合理确定,随便百分之几由企业合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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