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7 08:01
其做法是通过降低税率,取消或停征某些税种的办法来减少税收收入,降低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减税的结果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从而起到扩张需求的作用。
减税(又称税收减征),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它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与免税一样,它也是税收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结合制定的政策措施,是普遍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由于减税与免税在税法中经常结合使用,人们习惯上统称为减免税。减税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
1、税额比例减征法
税额比例减征法即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以减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种方法。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税额比例减征法的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减征比例
2、税率比例减征法
税率比例减征法即按照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或法定税额标准减征一定比例,计算出减征税额的一种方法。例如:按照财税字[2000]2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按法定税率减征30%的消费税。按照(86)财税字第82号文件规定,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资源税。税率比例减征法的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法定税率×减征比例×计税依据
3、降低税率法
降低税率法即采用降低法定税率或税额标准的方法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例如:按照国发[1999]13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按照国税发[1997]39号文件规定,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降低税率法的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法定税率-降低后的税率)×计税依据
4、优惠税率法
优惠税率法是在税法规定某一税种的基本税率的基础上,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再规定一个或若干个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以此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减税方法。例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但对微利企业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按照(94)财税字第9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关税、船舶吨税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或国际公约等条款对等处理国际间税收待遇的原则,均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与普通税率相对照的优惠税率表。另外,关税税则公布的暂定税率,以及涉外税收中所适用的协定税率等,均是优惠税率不同方式的表达,其实质都属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都是减税政策在不同税种和不同场合中的运用与表述。
结构性减税是一种“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方案。既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又不同于以往的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结构性减税更强调有选择的减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
“减”:考虑空间压力:结构性减税是指在总体税负适当降低的情况下,对税制内部实施结构性调整。对于总体税负的降幅,结构性减税的空间应该与当前的“扩内需,保增长”的宏观调控目标联系起来考虑。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推出了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包括继续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暂免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较大幅度地提高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和降低了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且改为单边征收;降低住房交易环节契税、印花税以及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政策。
这些结构性税收减免政策今年还将继续实施。根据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将实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落实已出台的中小企业、房地产和证券交易相关税收优惠以及出口退税等方面政策,加上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5000亿元。应该说,这个数额是相当可观的。
一系列减税措施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显而易见,再加上经济增速放缓、企业效益下降等因素影响,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财政收入增速不断下滑。同时,财政支出却面临着快速增长的压力,增支也成为本次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举措,国务院出台了扩大内需的十条措施,计划两年投资4万亿元。因此,结构性减税必须要考虑到财政收支平衡的压力。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收支差额的扩大再所难免,因此需要增发国债进行弥补,如此才能保证支出增长。这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形势下还是很有必要的。预计2009年全国财政预算赤字将达到9500亿元,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为62708亿元。虽然目前财政赤字占 GDP的比重预计将控制在3%之内,属于国际警戒线之内,但必须意识到巨额的财政赤字无疑会加剧财政风险。
因此,当前实行结构性减税应注意其空间压力,把握好“度”。同时,注重运用组合工具发挥调控作用,才能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
“增”:完善绿色税制:推行本次结构性减税的另一个重要的使命是改革和优化税制。结构性减税并不排斥结构性增税,应立足于优化税制结构、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税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
当前是提高我国税制绿色化程度,完善税制的绝好时机。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税收手段已经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被证明是应对环境污染的最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为发达国家广为采用。同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现有税制绿色化程度不高,资源税等同环境密切相关的税种存在着征收标准不高等问题。
最重要的是,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环境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 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完善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对建设生态文明、完善税制、深化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环境税的开征以及资源税的调整可能引发部分产品价格的提高,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其出台的时机持谨慎态度。而当前则是研究开征环境税的绝好时机。一方面,调整资源税,环境税作为结构性增税与增值税转型搭配出台,可以对冲财政减收压力,强化税收调控效果。另一方面,国家统计局最新信息显示,2009年2月份,CPI(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下降1.6%,PPI(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下降4.5%。CPI、PPI近年来罕见的双双告负局面将会给环境税和资源税调整腾出一部分空间。改革的思路如下:
第一,抓紧改革资源税。基本思路是在资源有偿开采、使用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完善资源税计征办法,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法,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二,研究开征环境税。今后可以考虑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具有征收对象稳定、征收比较容易的特点等污染物,由现在的收费改为征税形式。对于开征环境税可能产生的影响,可采用实行税收优惠、逐步提高税率和实施预先告知企业的开征预告制度等,缓解环境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第三,完善消费税制度,发挥其寓禁于征的作用可以考虑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同时,可以考虑提高对烟草消费税征收标准,达到控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