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7-29 22:09
该集团是以凯恩集团有限公司为核心、由多家成员组成的跨行业、跨区域发展的企业集团,集团主要从事特种纸、镍氢电池、房地产等业务。集团主要成员企业有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凯恩电池有限公司、浙江凯恩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电解电容器纸研制生产基地,也是国际上极少数电解电容器纸生产企业之一。
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是凯恩集团的核心控股企业,注册资本9000万元,至2009年底公司总资产为16亿元。公司以特种纸、动力型镍氢电池、旅游为主导产业。
集团核心企业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丽水市首家上市公司(上市代码:002012),公司主要从事特种纸和动力型镍氢电池的研发和生产。在特种纸领域,公司是全球第二、国内最大的电解电容器纸生产厂家;在动力型镍氢电池领域,公司产品性能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成为国内小家电及电动工具行业的首选电池品牌并远销美洲、欧洲、东南亚等五十多个国家。
集团主要控股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一、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40年,现地址为遂昌县凯恩路1008号,占地面积二十余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八万平方米,注册资本1.94亿元,法定代表人计皓,员工618人。1997年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2002年8月通过了ISO14001国际环境体系认证。2004年7月5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成为了丽水市首家上市企业。
在特种纸领域,公司主导产品有:电解电容器纸、茶叶滤纸、吸尘器袋纸、无纺壁纸等。本公司是国内唯一能系列化生产电解电容器纸的企业,是国内重要的电子元件材料生产配套企业,也是国际上极少数几家电解纸系列生产企业之一。本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公司多年来荣获浙江省绿色企业、诚信示范企业、省行业最佳经济效益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同时也连续多年被列入电子行业百强企业。2006年12月被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省名牌产品;2007年成为我省首批创新型试点企业;2008年3月荣获市2005至2007年度“811”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12月被评为2005至2006年纳税信用等级为AAA级;2009年2月被县政府评为2008年度纳税大户;2009年被评选为浙江省工业行业龙头企业、浙江出口名牌企业。
在动力型镍氢电池领域,公司下属的浙江凯恩电池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现拥有员工876人,建筑面积32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动力型镍氢电池(属国际公认无毒环保的新型电池)的开发、研制、生产与销售。
电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洪革系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储氢材料的研究,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威望,07年被聘为世界ALLOYS AND COMPOUNDS杂志的副主编,并被评为2008年度世界百名科学家之一。公司通过自主科研开发,形成先进的材料、工艺,生产高性能镍氢(Ni/MH)电池,镍氢电池性能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我公司生产的KAN镍氢电池的性能、质量给予很高的赞誉。公司2003年己取得自营进出口权,KAN电池商标已在美国等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凯恩电池“KAN”商标被授予省著名商标称号。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体系认证,UL认证,RoHS认证,Ovonic认证,CE认证,2007年公司产品被评定为国家免检产品。2008年被评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12月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浙江凯恩旅业有限公司
浙江凯恩旅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主要从事旅游资产开发运营及酒店管理,旗下有多处景区及酒店,主要包括:
1、遂昌凯恩大酒店。是一家旅游商务型酒店,坐落于县城商业中心,主楼高19层,总投资8千多万元,建筑面积1万余平方米,拥有各类豪华、商务、行政客房140间(套),十多个风格各异、装修豪华的中餐厅包厢,可供400人同时用餐的多功能宴会厅以及四间可容纳30-160人的会议室,此外,商务中心、桑拿、西餐咖啡、健身等配套设施齐全。
2、杭州凯恩大酒店。地处杭州下沙中心区域,举世闻名的钱塘江近在咫尺,是观潮的最佳所在。酒店按国际五星品牌标准建造,总建筑面积33650平方米,楼高98米,是下沙经济开发区唯一一家高品质酒店,拥有各类温馨雅致、豪华舒适的客房252间(套)。
3、凯恩飞石岭酒店。建筑风格简洁大方,既有古朴之风,又有现代之美,酒店内部装修按照明清风格设计,所有装饰画取材于淳朴、自然的遂昌乡间风情。酒店拥有各类客房55间(套),可供100余人使用的大型宴会厅,各种类型会议室、棋牌室、KTV包厢、酒吧等服务设施一应俱全。
4、浙江遂昌凯恩飞石岭·未来寺景区有限公司。飞石岭生态景区位于遂昌县石练镇,距离遂昌县城30公里,紧邻龙丽高速公路,交通便利。景区属两山夹峙的峡谷地带,峡谷曲折清幽,纵深长达10公里,林木茂密,森林覆盖率达90%,于2006年5月1日正式开园,成为我县第一个规范化旅游风景区。2007年景区获得“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称号。为丰富景区内涵,景区二期工程未来寺项目正在火热建设当中,2010年争创国家4A级景区。
5、浙江凯恩湖山温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该景区位于遂昌县湖山乡,该温泉的出水量、水质、水温均非常出色,在全省名列前茅。景区现已累计投入开发资金2400多万元。
凯恩宗旨:发展凯恩,贡献社会,利益员工。
凯恩目标:建设一个优秀的事业和利益共同体。
凯恩精神:做每件事都认真负责。
凯恩行为准则:自信、诚信、谦逊。
凯恩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是凯恩制定任何一项管理政策的出发点,凯恩尊重人、信任人、培养人、服务人。
凯恩认为企业的价值是知识、资本与员工劳动综合作用的结果。凯恩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分配形式包括工资、奖金、股权、红利、福利、晋升、荣誉、机会等。
敬业精神和工作绩效是衡量员工价值的标准。
凯恩将努力给员工的价值分配大于其贡献;员工应努力使自己对凯恩的贡献大于其得到的价值分配。
品质是维持凯恩生存的基础。
学习和创新是凯恩事业发展的源泉。凯恩尊重知识、崇尚学习、鼓励创新,努力建设具有创新能力的学习型组织。
凯恩以贡献社会为己任,时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准则,致力于环境保护,以各种形式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凯恩要在公众中树立具有优秀品格、值得信任的凯恩形象。
《凯 恩 之 歌》
白马山挺起了我们的脊梁
松荫溪诉说着我们的衷肠
发展凯恩贡献社会利益员工
我们因为凯恩而追求
凯恩赋予我们理想
用我们的智慧创造凯恩辉煌
白马山注视着我们的成长
松荫溪伴随着我们的暇想
认真负责打造一流造福一方
凯恩因为我们而飞翔
自信诚信诚信谦逊
让我们的凯歌唱响四面八方
无纺壁纸系列
茶叶滤纸系列
电解电容器纸系列
高性能镍氢(Ni/MH)电池
千佛山景区
凯恩大酒店
“记者遭通缉”事件
针对记者仇子明的全国通缉信息,至28日仍可在除浙江以外的多个省份的公安机关查询。此前,《经济观察报》发表了有关凯恩股份内幕署名仇子明的系列报道。 2010年7月28日上午,针对记者仇子明遭通缉一事,《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王胜忠向《财经》记者表示:此事件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知情权的践踏,是对新闻报道的不尊重。经济观察报社已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将此事件正式上报中国记协和新闻出版总署,申明记者因正常报道而遭遇报复的不公遭遇。
6月5日,仇子明采写了批评性报道《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批评这家公司在过去的改制、土地转让以及上市公司资产转让等环节存在问题,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而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自今年1月开始大幅减持凯恩股份股票,截止报道日期套取现金近2亿元。
6月22日,仇子明再次对凯恩股份采写了调查性报道《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报道称,凯恩股份涉及到的凯丰纸业的收购,以及另外两宗对浙江亨宝德纸业的收购行为中,均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嫌疑。
仇子明是《经济观察报》上海记者站记者。7月27日,一则微博透露了浙江遂昌县公安局正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全国通缉仇子明。遂昌县是凯恩股份总部所在地,隶属于浙江丽水市。
7月27日晚仇子明通过其微博表示,“我知道我会被锁定IP,但我发完这条微博就换地方了。之所以出来说话,就是我不怕,我所报道的都是事实”。他同时称:“公司找人行贿我未遂。我的消息也很灵通,公安部刚通缉我,我就知情了,我是潜伏,不是潜逃,只是不想进去了吃苦头。”另一条前些日子的微博则称:“公司贿赂我5位数以上的钞票,不要;公司贿赂我一台笔记本电脑,不要。公司行贿我本人未遂,变相行贿我的报社,6位数以上的广告费,差点谈妥,但我的编辑和部门领导不同意,多方斡旋,最终宁可不要广告费,也把稿子发了。”
据《财经》记者获知,针对仇子明的通缉令于2010年7月23日由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签发,这份已发往全国的通缉令包括仇子明的出生年月、籍贯、地址、工作单位,并称:“2008年以来,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发传单,诋毁某公司,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名。”
王胜忠称,凯恩股份并没有就记者采写的报道与报社或上海记者站负责人直接沟通,而是采取要么恐吓记者,要么想危机公关“摆平”报社等手段,最终竟直接通过公安机关通缉记者。这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严重践踏,全社会应对打击报复记者事件“零容忍”。
王胜忠表示,媒体记者代表了公众利益。《经济观察报》一向敬畏手中“公众知情权”的公权力,从不敢滥用。本报记者仇子明针对凯恩股份的报道采访扎实,证据充分。如果《经济观察报》记者在新闻采访原则下的工作,都会遭到打击报复,可想见凯恩股份在当地是如何一手遮天,不尊重基本社会规则。
王胜忠呼吁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介入此事,查清凯恩股份存在的问题,还原事实真相。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援引自现行《刑法》第221条规定,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认定此罪。该条款同时规定,凡触犯者“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7年8月12日,“纸包子”假新闻事件的始作俑者訾北佳即获此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1000元。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告诉《财经》记者,对于损害企业信誉罪,最高法院应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什么情况下不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因为知情权不等于言论自由,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在一些复杂的报道上应当允许有一些疏漏。在保障企业权益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维权。喻国明认为,一般来说,报道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媒体,而非其从业人员。目前大量记者被起诉,是企业的一个诉讼策略,为的是给予记者群体一个威慑的作用。
(据《财经》)
文本1:《经济观察报》严正声明
本报获知,本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列为刑拘在逃人员,进行网上通缉。针对此事件,本报现发表声明如下:
一、 本报记者仇子明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本报深感震惊,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本报一向秉持理性、建设性的报道理念,我们相信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应为仇子明和所有记者所遵循;
二、 作为公众公司,凯恩股份负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众享有知情权,媒体有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力。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三、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四、本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维权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五、本报感谢公众和媒体同仁对本报和本报记者的关心和支持,并将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捍卫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正当采访报道权,共同维护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经济观察报社
2010年7月28日
文本2: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
2010年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
2010年7月28日,网上一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部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省、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经调查核实,2010年5月初以来,网上连续出现“揭黑:中国企业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强烈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侦查。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决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对凯恩集团控告的问题,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进行调查。
丽水市公安局新闻办
2010年7月29日
观点1:执法机关非凯恩公司“保安队”
遂昌县公安局不问报道真伪便决定对记者实施刑事拘留,岂不让人怀疑遂昌县公安局由执法机关蜕变成了凯恩公司的“保安队”?近年来中央十分重视新闻监督对于推动工作的积极意义,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媒体履行新闻监督职责的环境不容乐观,阻挠记者正当采访甚至殴打记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错误地把新闻监督归置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立面,千方百计给新闻监督设置障碍。从湖南省石门县委宣传部发公函辱骂记者到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派民警进京抓记者,这些荒唐事件的背后,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企图用公权力压制新闻监督,暴露的是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
仇子明案应当一查到底,是是非非都应当有一个明确说法,谁违法犯罪都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绝不能在撤销了对他的刑事拘留决定之后不了了之。
新华社记者 梁宇广
观点2:舍本逐末,是非颠倒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是公安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将其缉拿归案的措施。遂昌县公安局在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进行网上通缉之前,未对记者本人及报社发稿编辑及审稿负责人进行过任何调查,在对报道的真实性及报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纯属滥用职权。
遂昌县公安局对媒体报报道的经济犯罪线索,不进行立案调查,却对报道违法犯罪问题的记者进行刑事追诉,完全是舍本逐末,是非颠倒。遂昌县公安局通缉记者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滥权,上级公安机关及当地党委、政府理应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