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16:23
出口代理是指一家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进出口资质的另一家企业(受托方,即代理方)从事出口业务。分两种情况:一、委托方有进出口权,但由于某些原因无法顺利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如缺乏专业的业务或财务人员的,由于某些商业原因委托方需要回避的,等等;二、委托方没有进出口权。需要指出的是:委托方和代理方都要有相关产品的经营资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出口代理业务中,商业主体行为是由委托方与国外收货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确定的,代理方只是将协议内容落实并进行具体操作。所以,最终的交易结果是由交易双方(即委托方与国外收货人)自行承担的。产品的质量、交期和质保期是由委托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付款的时间及方式是由外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出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都是由委托方承担的。代理方仅就代理过程中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出口代理业务中,由于中国外汇管理规定,外商的货款必须汇给出口代理公司,再由代理方转付给委托方。所以寻找出口代理公司一定要找诚信、专业、有实力的公司。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委托出口代理商。
代理的作用
(一) 委托方企业对外不用面对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外贸管理机构的压力;对内委托方企业摆脱了对外贸人员的人事管理事务,节省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委托方只需专心考虑生产或采购产品,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中去。既不用担心由于业务人员的离职造成业务流失也不用担心财务人员的失误造成企业的损失。
(二) 有利于外贸业务操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从而改变中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处于的不公平地位和待遇。
(三) 出口业务是可以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如果代理方愿意先行垫付退税款就可以部分解决委托方流动资金的压力。
代理费是由委托方与代理方根据委托内容协商的,一般为进出口货值(CIF价)的1%-3%(会有起始金额)。
委托方有进出口权的情况下:
1. 代理方收到外汇后根据银行外汇牌价结出人民币转付给委托方;
2. 代理方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由委托方申请出口退税;
3. 代理方开具代理费发票给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委托方没有进出口权的情况下:
是由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交由代理方申请出口退税,代理方根据发票金额付款给委托方。与国内购销的财务结算方式相同。
货款(即:增值税发票金额) = (外汇 * 汇率 – 代理费)+ 退税款
其中:退税款 = 货款 / 1.17 * 退税率
货款 = (外汇 * 汇率 – 代理费)* 1.17 / (1.17 - 退税率)
出口代理是由委托方与外商谈判好有关供货条件,准备好货源,由专业外贸公司办理出口手续。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代理方向委托方提供国际贸易惯例和报价服务(如有需要);
2. 代理人接受委托方委托与外商签订《对外贸易货物出口合同》,制作形式发票;
3. 收审信用证(如有需要),追踪合同执行程度;
4.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装箱明细制作出口单证(发票、箱单);
5. 配合委托方办理出口批文手续;
6. 配合委托方办理出口商检、动卫检手续;
7. 办理产地证;
8. 办理出口货运手续;
9. 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10. 交付全套单证(给外商或银行);
11. 收汇后办理结汇、外汇核销手续;
12. 代理方与委托方结算并收(付)款。
一般民事代理的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授子是以委托人的信任为前提的,有的是无偿的,大多数是有偿的。在出口代理中,委托人是基于对代理人资金、技术、设备、专业知识等的信任而授予其代理权的。出口代理是实施商行为,一般是在国外实施的或者结果及于国外的与财产有关的经营行为,且均为有偿,体现了营利性特征:(1)所谓代理行为是营利性的经营行为,委托人通过出口代理人的行为而获取利益;(2)出口代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以其代理行为取得佣金。
一般民事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代理权的产生分别是因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和有关机关指定。而出口代理均为委托代理,其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当事人的授权委托。
一般民事代理采取“显名主义”原则,即通常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才能从事代理活动。而按照间接代理的理论和实践,特别是在外贸代理等领域中,出口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代理权的问题。无论是大陆法上的“区别论”,还是普通法上的“等同论”,都涉及到这个根本的问题。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人无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不论他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公开委托人的存在,只要代理人的行为是在其代理权限内进行的,其后果最终都应及于委托人,委托人对此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各国代理制度在代理权限这一本质问题一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一般民事代理中,代理人通常不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或委托人承担责任。而出口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一类独立的商人,从事专门的营利活动,所以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比一般民事代理人更大的风险和责任,即使他没有过错,也可能承担某些特殊责任。而且随着出口代理人逐步涉足当事人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因为其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而承担超出代理人的责任。
如上所述,出口代理中的主体、代理行为或者结果中至少有一项在国外,即具有涉外因素,这是出口代理的显著特征,也是它与国内代理最根本的区别。
由于出口代理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发生争议时,在法律适用上会因各国有关出口代理的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运用各国的国际私法关于法院地冲突规则的指引,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识别,找出应予遵循的规则,确定解决案件争议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