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更新时间:2023-12-13 21:29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核算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科目。

计算公式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产品离岸价×国家规定的该产品出口退税率

而“当期(实际)应退税额”应该怎样确定呢?它取决于当期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的金额的比较,“谁小取谁”。

但如果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要实际缴税,就没 有实际要退的税款了,这时,“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等于零,“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就等于“当期免抵退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即是“出口退税”的金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实际)应退税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实例

例 1:某企业外销产品离岸价 20000 元,退税率 13%.请按下面三种情况分别做会计处理

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 2800 元;

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 2000 元;

③“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贷方 1000 元。

处理思路:

1.先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20000×13%=2600(元) 。

2.分别三种情况确定“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1)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借方余额 2800 元时

2800 元大于计算 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2600 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取 2600 元,则“当期(实际)应退税额”为 2 600 元。

则“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2600-2600

=0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00

(2)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借方余额 2000 元时

2000 元小于计算 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2600 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取 2000 元,则“当期(实际)应退 税额”是 2000 元。

则“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2600-2000

=6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00

(3)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贷方余额 1000 元时

因为是贷方余额, 说明企业本月还需要缴税,“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等于零,

则“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2600-0

=26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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