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21:51
出版行政部门
根据2001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包括,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制定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主管出版单位设立、申请变更登记等工作;审核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审核、批准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审核、批准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审核、批准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审核、批准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版物进口业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查进口的出版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