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9 14:10
出资期限是合营企业合同中规定的合营各方投入资本的日期。它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计划地收入资本进行运用的保证。各项投资的出资期限应按资本的出资方式具体加以确定。以现金投资,不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国货币,一律以收到或存入合营企业银行存款户之日为准。
以建筑物、机器设备、未完工程以及原材料、物资作为投资的,应以实际收到日期和各方协商确定价格入帐时为 准。各项专有技术,则按实际收到有关资料的日期和商定的价格入帐时为准。合营各方如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和赔偿损失。对于迟延利息的支付期限也应在合同中规定,防止无限期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