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19 16:10
1.保险公司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2.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手续费(包括分保手续费、纯益手续费)、税款及杂项、准备金等项目金额,按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手续费、税款及杂项等费用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存人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贷记“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预收分保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发出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例】甲保险公司1997年2月份为一电厂承担保险标的为50亿元的工程责任保险,保费按1‰提取。为分担风险,甲保险公司将这笔保险业务与乙保险公司按2:1的比例进行分保。计算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各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分保业务营业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初保人集中交纳,分保人不再纳税;一种是初保人和分保人分别交纳。
(1)集中交纳。即由初保人按照取得的全部保费收入交纳营业税,分保人取得的保费收入后不再交纳营业税。营业额=500000×1‰=500(万元)应交营业税=500×3%=15(万元)
(2)分别交纳。即初保人和分保人就各自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税。
甲保险公司应交营业税=500000×1‰×2÷3×3%=10(万元)
乙保险公司应交营业税=500000×1‰×1÷3×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