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5 23:10
分家,拼音是fēn jiā,指把一个家分开,分成若干个家。一个完整的家解体,几个新的家庭成立、诞生。 分家,主要是分财产。财产中,主要分固定资产和资金,即父母的积蓄,父母的私产。
1. [divide up family property and live apart]∶将一个家庭分成几家过活。
2. [division of a whole part]∶泛指一个整体分开。
分家,又称“分开”、“分居”、“分吃”。各地称法不尽相同。分家主要是家庭人口发展,家长为便于管理,或更好处理妯娌关系而采取的办法。
关于分家的概念,有些学者从代际之间家业的传递角度来理解,如费孝通认为,“分家的过程也就是父母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通过这一过程,年青一代获得了对原属其父亲的部分财产的法定权利,对这部分财产开始享有了专有权”。(费孝通,1999:47)有些学者则从兄弟之间家产的分割角度来理解,如林耀华把分家看成是家产在兄弟之间的平均分配,只不过是父母在多从父命,父亡则常立遗嘱或指定近亲长者为分家之主持。(林耀华,2000:78)麻国庆也认为:“分家一般指的是已婚兄弟间通过分割财产,从原有的大家庭中分离出去的状态和过程,当作名词时常表示由一个家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后的状况”。(麻国庆,1999:40)张佩国则综合了这两种观点,他认为:“农民的家业、家产观念各有侧重,前者主要在父子的纵向传递上,后者主要在兄弟横向分割上,但均有机统一于分家析产的整体过程中。”
1. 亲属析产,分居各自过活。
《红楼梦》第一○五回:“回王爷: 贾赦 、 贾政 并未分家……不得不尽行查抄。” 吴组缃 《山洪》二四:“在开战以前,他们弟兄就已经分家,各起锅灶。”管桦 《清风店》二:“ 王德贵 早在二十年前就同他叔伯二叔 王福 分家另过了。”
2. 彼此分离,各行其是。
冯玉祥 《我的生活·武穴停兵》:“到后来, 冯国璋 借口检看军队,特意南下,要和 李纯 等商议 直 皖 系分家。”柳亚子 《南社纪略·我和南社的关系》:“但旧南社的旧朋友,除了少数先我觉悟的外,其余抱着十八世纪遗老式的头脑,反对新文化的竟居大多数。那末,我们就不能不和他们分家,另行组织,和一般新朋友携手合作起来,这新南社便应运而生,呱呱堕地了。” 徐铸成 《报海旧闻·<大公报>三“巨头”》:“等到 张季鸾 先后领导 汉口 版及 重庆 版后,《大公报》显然已变相分家了。”
在江南也有这么一种狭义上的分家,子女到了婚嫁的年龄,父辈为其张罗婚礼所需及置办不动产如车、房等以后,在户籍和人情往来上,当地都会将其分为两个家庭,也就是俗称的开枝散叶,在当地人眼中,这也是一种分家的模式,并且确实父辈在过程中分割了家产给子女,是家产分割的初级形态,同时也是新家庭诞生的象征。
“立分单侯莹、侯殿,今奉严、慈之命,恐日后生齿,日烦别有争竞之端,故命将祖遗田产、房屋以及家中所有应分之物,除二位养老之外,其余均而分之……”鞍山市民俗收藏者侯鹏霄那里保存着这张清光绪二十一年,距今110年的“分家单”。 这份分家单分为总单和分单,用楷书书写在一种韧性极好的“毛糙纸”上。分家单虽历经百年,纸上的墨迹却新鲜如初。这两张分家单的左半部分都是空白的,中间有4个只剩右半边的字,无法分辨。只有把另外那份分家单折叠对拼后,才能拼出字的全貌,中间这4个字起到防伪的作用。20多年前,侯鹏霄的父亲去世了,在收拾老人遗物时,侯鹏霄在衣柜下面发现了这两份分家单。
从这两张写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的分家单中能够看到,当时的这位父亲叫侯从库,他的两个儿子分别叫侯莹和侯殿,家中的160亩地,两个儿子分别得到60多亩,老两口留下40亩地养老,每个儿子负责为老人耕种20亩地,年底将银、米交给老人。家中房屋和其他器具也一分为二,分给两个儿子。最后还有“自分之后,无论谁好谁歹,或财发万金,均不准争竞”“恐(空)口无凭立此分单永远存执”的字样,并有中间人和代字人的签字画押。在侯莹和侯殿兄弟的签字下面还有四个小字,“平心合议”,表明兄弟二人对这份分单都很认可。
据民俗专家介绍,这两张普普通通的薄纸,代表了当时一个大家庭重大的历史事件。
潮汕民间兄弟的“分家”风俗,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这主要表现在下面三点:
一、分家的主持人“中人”(或叫“公亲”)。
“分家”须有主持人,按旧规主持人应由分家兄弟们的母舅充当。这叫做“母舅看外甥,个个一样亲”。如遇特殊情况,主持人无法由母舅充当,就要从母方“家后”(母亲的娘家)另选一个人来代替。
“中人”也就是公证人。这一般由分家方面家族中的有威望的“老大”(长辈)充当。
二、“分家”的财产分配问题。
“中人”负责把原大家庭的家产、财务情况调查登记清楚后,就把所有财产分成若干等份,原则上一个儿子占一份。不过有二种情况要做特殊处理。第一、如果分家的儿子中尚有人未婚娶,这就要先从原总家产中除出一份“(女么)本”(婚娶时的费用)给他,再把余下家产均分。第二,分家的儿子中谁先生了男孩,可多分一份财产。旧社会土地私有制时要为这位分一份“子孙田”。这便是潮汕俗话中所说的“ (长孙相当于小儿子)。
三、分家后父母及其他原家庭成员的赡养、依附问题。
各儿子成家后,父母的生活依附情况一般有三种:
一种情况是“食伙头”,即父母轮流到各儿子家中吃饭,享受他们的赡养。如果父母皆健在,他们是一起还是分开去“食伙头”,由他们自己选择。
一种情况是父母寄附在某个儿子家中生活。父母可一起寄附同一个儿子,也可以分开各去寄附一个儿子。这也由父母选择。
一种情况是父母独立生活,由各儿子定期定量供给生活费用。费用的多少没有具体标准,一般看儿子们的经济实力而定,起码要保证父母温饱。
也有三种情况结合起来,成为混合型方式的。
分家后,祖父、祖母尚在的,其赡养依附情况与父母大致相同。
如果分家时,尚有女儿未嫁,那么一般由她们自选寄附一个兄弟生活。她们没有同父母“食伙头”的权利。
其他身份的家庭成员,其依附情况由主持人及儿子和“中人”协商安排。
可以预见,随着“一孩化”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潮汕分家风俗将渐渐成为一个古老的话题。
在分家析产时,应注意这样几点:
( 一 ) 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 二 ) 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
分家折产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 四 ) 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证人姓名;
( 六 ) 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 七 ) 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