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

更新时间:2024-10-30 09:57

分裂国家罪,英文名称offence of splitting the state,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均可构成。

(二)行为方式

根据罪状描述,“组织”是指建立、领导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指挥(实施)犯罪活动;具体手段可以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纠集等。组织手段和平与否、组织结构是否稳定等在所不问。“策划”是指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而密谋商议、制定行动方案、纲领、步骤和流程等一系列活动。“实施”是指将前述组织、策划的内容、活动付诸实际行动。这三者之间是选择性关系,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本罪的行为内容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分裂”主要有两种变现形式:一则煽动地方民族主义,策动叛乱、制造内乱,制造民族矛盾和分裂,建立“独立王国”。典型适例即为流亡海外的达赖集团。二则表现为策划反动政变,或者实施武装割据,另立政府,拒绝、对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等情形。有理论认为,分裂国家的行为就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裂国家是手段,破坏国家统一是其特殊形式或结果。

(三)责任形式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常见问题

(一)本罪的认定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就另立伪政府、实行地方割据、拒绝中央政府的领导,或者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事项进行组织、密谋策划或者具体实施。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成立本罪。只要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勾结外国犯本罪的,应如何处理?或许只有两个结论:要么认为刑法第106条所规定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包括勾结外国,因而勾结外国 犯分裂国家罪的,以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要么认为刑法第106条所规定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不包括勾结外国,因而勾结外国犯分裂国家等罪的,均以刑法第102条的背叛国家罪论处。后一种结论会导致定罪量刑不协调,本书采取前一种结论。

(二)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第1款、113、106、56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刑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依照前述规定从重处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之外,还应当在其他法定刑科处之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根据前述内容可知,两罪在保护法益、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与共犯形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分裂国家罪所直接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侵犯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有观点认为,是否侵害国家统一是区分二者的重要方面;且主张“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二者内涵相关但不同一。然而,笔者认为二者并非此中关系,而是后者包含前者的包容关系。换言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领土不完整但实质上国家是同一的现实状态。二者真正的区别是,前者主要针对一国“内部”分立而言,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从国家“外部”进行破坏的行为方式。

其次,分裂国家罪的构成主体没有限制;而背叛国家罪必须由中国公民构成实行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只能成立本罪的共犯。

再次,从行为方式来看,背叛国家罪有“勾结”外国的特殊要求,而分裂国家罪无此要求,但是也存在勾结外国、分裂国家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罪名呢?有观点认为是由于两罪“法条竞合所引起的”,对此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进行定罪量刑(适用分裂国家罪这一特殊法条)。还有论者指出,此种情形应当将刑法第106条所规定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内容扩大解释为包含“外国”之一概念,而后按照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当然从理论上讲,还有可能认为凡“勾结”外国所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均准用102条之规定,以背叛国家罪论处。笔者认为,最后一种观点因分裂国家行为存在勾结外国这一方式,就直接改定另一罪名,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可取;而第二种处理方案是否属于类推解释,值得研究。因为根据102条之规定,“外国”语“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分列两款进行表述的,从立法技术层面而言,人为地将两者作同一外延作包容关系的解释并不属于“合理的扩大解释”,是故,此种做法并不适当。第一种处理方式较为合理,毕竟勾结外国、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只是诸多行为方式的一种具体表现,是故,应当以分裂国家罪基本刑度处罚即可。

最后,背叛国家罪是任意共同犯罪;而分裂国家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即必须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

相关词条

煽动分裂国家罪;背叛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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