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6 20:42
刑(拼音:xíng)为汉语一级通用规范汉字(常用字)。此字始见于西周金文,古字形作“㓝”,从刀,井声,后来“井”演变为“开”。“刑”的基本义指刑罚、处罚,即国家依据法律对罪犯实行制裁。在上古,刑罚多是以伤残罪犯身体和生命为主要内容的肉刑和死刑。后进一步引申指对犯罪者所施行的惩罚。
传统看法认为,“刑”字有两个来源,即《说文·井部》的“㓝”和《说文·刀部》的“𠛬”。这是一种误解。“刑”字的来源其实只有一个,即“㓝”字;而“𠛬”是一个未曾使用过的讹字。
“刑”是刑法、刑罚的意思。刑法、刑罚的“刑”起初是借“井”字表示的(井、刑上古音都在耕部),西周金文兮甲盘“敢不用令(命),则即井(刑)𪠖(撲)伐”,就是一个例子。后来,人们为了从字形上表示出“刑罚”,的意义,在“井”的旁边加上义符“刀”,造出了分化字“㓝”,如图1的西周金文。所加“刀”形在秦简(图5、6)及西汉简帛(图8-10)中或讹作“刃”(秦简字偶然把“刃”的指事笔画拉得太长,如图5),但从“刀”一直是主流。
关于“㓝”字的造字意图,过去有不同的解释。《说文》把“㓝”归入“井”部,认为“㓝”是从刀,从井,井亦声的会意兼声字。有学者根据清人马翰的《春秋元命苞》所载进一步推测: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为了对奴隶进行残酷的剥削和迫害,实行了井田制。并在井田的中央造一口井,以供奴隶们灌溉庄稼和饮水之用,由于人多井少,经常出现抢水的风波。奴隶们为水发生争执,互相殴打,甚至有人被推到井里淹死。这时奴隶主就派人持刀守卫在井边,对打水不守秩序的人则用刀砍他们的头。这就是奴隶主对奴隶使用的刑,即刑法。传说这就是刑法的开端,也就是许慎说的“罚罪”,即惩罚罪犯。这就是“刑”的本义。不过,需要知晓的是,这种“刑罚”实质上是使奴隶主乱杀无辜的奴隶合法化。
除了“㓝”字之外,讹变成“刑”的,是否还另有一个“𠛬”字。《说文》中的确有一个“𠛬”字。刀部:“删,刭也。”,“刭”,用俗话说,就是“抹脖子”,它与“颈”应该是同源字。过去,一般人认为“𠛬”字确实存在,因为古书中“刑”字有当“刑杀”或“刑伤”讲的例子。如《吕氏春秋·顺说》:“刑人之父子也。”高诱注:“刑,杀也。”《战国策·赵策》:“(豫让)自刑以变其容。”“自刑”在此指以刀割面,可理解为刑伤。他们认为,此“刑杀”义就是“𠛬”字“刭”义的引申义,后来“𠛬”字中的“幵”与“硏”字中的“幵”一样,讹变为“开”,因此“𠛬”也变作了“刑”。只有近人林义光《文源》指出:“𠛬……按幵非声……盖(与㓝)本同字,‘井’讹为‘开’,复讹为‘幵’耳。”
首先,地下出土资料证明,刑杀、刑伤应该是“㓝”字“刑罚”义的引申,而不是来自“𠛬”字。“㓝”字很早就有了刑杀、刑伤的意义。战国时的诅楚文有“㓝戮孕妇”的话,在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和马王堆帛书中,此种用法更非止一处。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擅杀,㓝,髡其後(后)子,𤅊(yàn,同谳)。”《马王堆帛书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论约》:“三时成功,一时㓝杀,天地之道也。”然而,在东汉以前的实物材料中,还没有发现“𠛬”的字形,可见“刑杀”义不可能是由“𠛬”字的“刭”义引申出来的,它和“㓝”字的“刑罚”义一脉相承,是属于“㓝”字的意义。
再次,《说文》中从“幵”得声而在青韵的字,还有并、邢、形、钘、荆等字。但是,实物材料证明,它们的声符原来都不是“开”,《说文》中写作“幵”,也都是讹变的结果。这更为“𠛬”是个讹字提供了旁证。
汉初简帛文字中,“刑(㓝)”字多见,但只见马王堆帛书字形照片中有一例声符呈“开”形(图10),如果此一显影真确,那么,“刑”字声符由“井”变“开”的发端就当在西汉早期。声符“井”一直有加饰点于中间的形式,不加饰点的形式到东汉后期变作“开”形(图11、13),表音作用淹没。《说文·刀部》收篆文“𠛬”似汉人所为,其左旁“幵”似是由“井”之变形“开”而讹断成“二‘干’对构”形。
(表格信息来源:《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字典》)
【卷四】【刀部】户經切(xíng)
(𠛬)剄也。从刀幵聲。
【卷五】【井部】户經切(xíng)
(㓝)罰辠也。从井从刀。《易》曰:“井,法也。”井亦聲。
【卷四】【刀部】
“(𠛬)剄也”注:按,㓝者,五㓝也,凡㓝罰,典㓝、儀㓝皆用之。𠛬者,剄頸也,横絶之也。此字本義少用,俗字乃用𠛬爲㓝罰、典㓝、儀㓝字,不知造字之恉既殊,丼聲、幵聲各部:凡丼聲在十一部,凡幵聲在十二部也。
“从刀。幵聲”注:户經切。按,古音當與《一先》韵内幵聲諸字爲伍。
【卷五】【井部】
“(㓝)罰辠也”注:假借爲典型字。
“从丼、刀。《易》曰,丼者,法也”注:此引《易》説从井之意。“井者,法也”,葢出《易説》。司馬彪《五行志》引《易》説同。《風俗通》亦云。井者,法也,節也。《春秋元命包》曰:“𠛜,刀守井也。飲水之人,入井爭水,陷於泉,刀守之,割其情也。”又曰:“网言爲詈,刀守詈爲罰,罰之爲言內也,陷於害也。”已上見玄應《大唐衆經音義》、徐堅《初學記》。夫井上爭水,不至用刀,至於詈罵當罰,五罰斷不用刀也。故許以罰入刀部,謂持刀罵詈,則應罰。以㓝入井部,謂有犯五㓝之辠,者則用刀法之。同一从刀,而一系諸受法者,一系諸執法者。且从井非爲入井爭水,視《元命包》之説,正如摧枯拉㱙,安置妥帖矣。故其書百世師承可也。
“丼亦聲”注:户經切,十一部。按,此㓝罰正字也。今字改用刑。刑者,剄也。見刀部,其義其音皆殊異。
户經切,平青匣(xíng)
𠛼,《説文》曰:“罰辠也。”今只用下文刑。户經切。十七。
【校释】𠛼:依《说文》当作“㓝”,从井从刀,井亦声。
户經切,平青匣 ‖ 井聲耕部(xíng)
刑,法也。《禮》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説文》:“剄也。”
【子集下】【刀部】 㓝;康熙笔画:6;部外笔画:4
古文:𠜚
《集韻》:同刑。《説文》:罰辠也,國之㓝罰也。从井刀,刀守井,飲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韻會》:《復古篇》云:刑从刀幵聲,剄也。㓝从刀井,㓝法也。今經史皆通作刑。
【子集下】【刀部】 𠛬;康熙筆画:6;部外筆画:4
《唐韻》户經切。《集韻》《韻會》乎經切。《正韻》奚經切,並音形。《説文》:剄也。从刀,幵聲。
又《玉篇》:罰總名也。《易·豐卦》:君子以折獄致刑。《禮·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
又《爾雅·釋詁》:常也,法也。疏:謂常法也。《書·召誥》: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越王顯。註:王有首天下之德,民皆儀刑。用德于下,王德益顯也。《詩·大雅》:尚有典刑。《朱傳》:典刑,舊法也。
又成也。《禮·學記》:教之不刑,其此之由乎。
又《禮·禮運》:刑仁講讓。註:刑,猶則也。
又與鉶通。《周禮·天官·内饔》:羞脩刑膴。註:刑,羹器。《史記·太史公自序》:啜土刑。註:刑以盛羹也。
又叶胡光切,音黃。《詩·大雅》: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朱傳:胡光反。
又《玉篇》:刑同㓝。
《説文》:刑本字。
“开”宽“刂”窄,顶部“开”低,底部“刂”低。“开”,两横上短下长,右端都过竖中线,下横从横中线起笔,末笔竖在竖中线左侧。“刂”,两笔中点在横中线。
(表格信息来源:汉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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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方言字音的声母和韵母用国际音标标注;各方言点的字音以当地城区中老年人口音为依据,仅作参考
(参考资料:《汉语方音字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