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01:51
《刑法哲学》是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陈兴良。
陈兴良,男,1957年3月生,浙江省义乌市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嫠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博士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个人主要著述:《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刑法的启蒙》等12部。
导论
第一编 犯罪本体论
第一章 主观恶性
第二章 客观危害
第三章 再犯可能
第四章 初犯可能
第五章 犯罪本质二元论
第六章 故意犯罪
第七章 过失犯罪
第八章 作为犯罪
第九章 不作为犯罪
第十章 犯罪的附随情状
第二编 刑罚本体论
第十一章 道义报应
第十二章 法律报应
第十三章 个别预防
第十四章 一般预防
第十五章 刑罚目的二元论
第十六章 生命刑
第十七章 自由刑
第十八章 财产刑
第十九章 资格刑
第二十章 保安刑
第三编 罪刑关系论
第二十一章 罪刑关系二元论
第二十二章 罪刑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章 罪刑关系的法定化
第二十四章 罪刑关系的质的个别化
第二十五章 罪刑关系的量的个别化
第二十六章 罪刑关系的现实化
第二十七章 罪刑关系的理论化
结束语
后记
经过了将近20年的寂静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刑法的颁行,刑法学在各部门法学中一马当先,首先跨越了历史的断裂层,,顾不得抹去长久的冬眠而残存在心灵上的噩梦,以一双不太适应的眼睛迎接理性的光芒,很快在法苑中立住了脚跟,恢复了大刑法昔日的自信,并睨视着其他尚在草创之中的部门法学,俨然以老大自居。可是突然有一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民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学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起来,如同旭日东升,被人喻为朝阳学科。相形之下,刑法学黯然失色,似乎刑法学的黄金季节已经过去,于是将刑法学喻为夕阳学科的哀叹问世了。面对着其他部门法学的竞争与挑战,刑法学意欲何为、出路何在?每一个有志于刑法学研究的人都扪心自问,并进行深刻的反思。
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并非一朝一夕苦思冥想的结果,形成了作为本书之精髓的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这一基本原理最初以《罪刑关系论》为题(作者:陈兴良、邱兴隆,该文获中国人民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优秀奖),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1987年第4期。在该文中,我们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命题,即“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应该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