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0 10:05
刑罚权是国家对罪犯的处刑罚的权力。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对于国家是否要有刑罚权,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不主张国家有刑罚权的学者中,有的认为刑罚自古从未对消灭和减少犯罪产生应有的作用,有的则认为犯罪人是身心不健康的人,国家只有给予治疗的义务而没有刑罚的权利。主张国家有刑罚权的学者中,有的认为刑罚权是神授的权力,有的则认为刑罚权是社会契约赋予国家的权力。
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具体而言,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由国家设定和运用这一方法的权力就是刑罚权。刑罚是刑罚权的外在表现,刑罚权则是据以确立刑罚及保证其运行的内在源泉。
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制刑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在刑事立法中创制刑罚的权力,其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刑种、建立刑罚体系、规定刑罚裁量的原则、刑罚执行方法与制度,以及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求刑权是指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这种权力原则上由检察机关行使,但国家也将部分轻微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求刑权赋予被害人。
量刑权是法院对犯罪人决定科处刑罚权力。这种权力只能由法院在认定有罪的基础上行使,其内容为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
行刑权是特定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公安)将法院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付诸现实执行的权力。执行非刑罚措施不是行刑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