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31 18:00
刘捍东,男,1959年8月生,汉族,安徽舒城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4年2月开除党籍),1977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1977.10-1979.01,江苏省江浦县通用机械厂钳工
1979.01-1980.12,南京师范学院南京师资专科班物理专业学习
1980.12-1984.04,江苏省江浦县第二中学教师
1984.04-1990.02,江苏省江浦县委办公室调研科秘书
1990.02-1992.06,江苏省江浦县城东乡乡长助理、副乡长(1989.08-1992.06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2.06-1992.11,江苏省江浦县城东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2.11-1994.06,江苏省江浦县珠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4.06-1994.08,江苏省江浦县珠江镇党委书记
1994.08-1997.06,江苏省江浦县委常委、珠江镇党委书记
1997.06-1999.07,江苏省江浦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
1999.07-2001.11,江苏省江浦县委书记、县长
2001.11-2002.05,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江浦县委书记、县长
2002.05-2005.07,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浦口区委书记,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05.07-2006.09,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江宁区委书记
2006.09-2008.04,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江宁区委书记
2008.04-2009.01,江苏省镇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9.01-2012.01,江苏省镇江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2.01-2018.01,江苏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兼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
2018.01-2018.02,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兼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
2018.02-2023.01,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代表,十三届江苏省委委员,江苏省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2023年7月资格终止)。
2023年4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捍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2月2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捍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捍东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职务晋升调整提供帮助;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政绩观扭曲,揽权妄为,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刘捍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捍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3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捍东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刘捍东作出逮捕决定。
2024年8月消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捍东涉嫌受贿、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捍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捍东利用担任江苏省江浦县委书记、县长,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浦口区委书记,江苏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兼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江苏省江浦县委书记、县长,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浦口区委书记,江苏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兼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等职务期间,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免征土地增值税等事项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与他人共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捍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024年10月31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捍东受贿、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捍东利用担任江苏省江浦县委书记、县长,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浦口区委书记,江苏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兼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5亿余元。
2001年至2017年,刘捍东在担任江苏省江浦县委书记、县长,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浦口区委书记,江苏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兼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等职务期间,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收回、免征土地增值税等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2003年,刘捍东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刘捍东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捍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捍东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